在现行国家和其他地方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早恋”的规定。
黑龙江省是第一个对“早恋”问题进行立法的省。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人大的一位人士表示,对《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有关“早恋”的规定,应当全面、正确解读。条例中的“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并不是对所有的情况都一概同
时采用,可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有效方法:
1.对于早恋的问题,如果刚发现,或者是对未成年人影响不十分严重,一个正常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会十分自然的选择教育、疏导的方法。但是,对已经严重影响学习和生活的,如因早恋导致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夜不归宿、离家出走、非法同居等,父母或者监护人当然应当采取批评、制止等比较严厉的方式。
2.据这位人士介绍,也有观点支持黑龙江省的规定,认为“虽说这样的法律条文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但不能把立法限制早恋读偏,对于其中的立法价值也不能全盘否定”。持上述观点者认为,人们往往注重法律刚性的一面,而忽视了法律在刚性惩戒条文外,还具有引导、教育功能,即鼓励人们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新条例体现的正是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
3.更何况,条例纠正未成年人早恋行为,针对的主体是父母或者监护人,将监护人的责任提升到法律层面,体现的正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心。虽然法律不是万能药,早恋也不可能一禁了之,但通过立法引导人们向法律靠拢,强调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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