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准入标准
(一)保障范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二)申请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至少一方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家庭(包括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及25岁以上单身家庭;我市城镇户籍毕业5年内在市区新就业职工;非我市户籍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且与驻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3.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肥城无自有住房。(其中,自有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
(1)拥有汽车的,单台价值高于12万元(含,按购买价格计算),或有两台(含)以上汽车,或拥有营运、工程等车辆。
(2)在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的民营股份制有限公司(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不按是否实际出资认定)中担任法人、董事、股东等职务。
(3)名下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汽车、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按购买价格计算)合计价值高于20万元(含)。
5.其他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情形。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
1.提出申请:在申报期内申请家庭自愿填写肥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申报窗口领取或政务网站下载)。申请家庭持肥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户籍(居住证)、收入、住房、财产等相关资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镇街区提出申请。
2.初步审查:各镇街区负责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区在肥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民政局。
3.资格复核:市民政局应该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经济状况核对和低保家庭的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填至肥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申报材料核对信息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公示确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保障资格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通过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审核公示没有发现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情形、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认定为住房保障对象。在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住房保障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开。
三、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及标准
我市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
1.保障面积。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的保障家庭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原则上60平方米。
2.补贴标准。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3元。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月发放金额按照住房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发放标准×(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四、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严格审核把关,严守工作纪律,确保不出任何问题。各镇街区要加强机构设置,调配相关人力,狠抓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2.明确部门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对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监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要搞好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3.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等载体,积极做好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切实提高政策参与度和社会知晓度。各镇街区要把好关口,认真解答住房困难群众的诉求疑问,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解释解读工作,最大限度确保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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