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家住山东泰安,因为父母都标致,遗传了好基因的小丽16岁已经出落得楚楚动人,眉眼之间就可以看出来是个美人胚子,她的学长高某说自己的哥哥结婚,因为找不到伴娘,所以想让小丽充当伴娘。
16岁漂亮女孩去当伴娘由于高某是学长,小丽不好拒绝,加上婚礼就是第二天,再找不到别的人替代,事情紧急,小丽只能答应,谁知道第二天早上八点半,小丽换好衣服,跟着新娘的车队到了新郎家,当时新郎带着新娘在主卧,看着长辈铺新床,还有摄影师在拍照,就让小丽等人先出去。
小丽就出去了,然后十几个男青年突然嘻嘻笑着把小丽带到了隔壁房间,说是休息一下,结果小丽一进去,他们就把门反锁了,然后把小丽推倒在床上,接二连三就往小丽身上扑,之后发生的一切,成了小丽的噩梦,她吓得不停大哭,但只换来他们的肆无忌惮。
“不就是摸几下?哭什么?至于吗?”把小丽的衣服扒掉以后,其中一个男青年这么说道,那满不在乎,隐隐还有侮辱意味的语气,真叫人寒心,小丽拼命反抗了很久,这些人才意犹未尽地停下,然后一个个得意洋洋地打开门,扬长而去。
女孩的遭遇留下阴影,却被人质疑小题大做小丽已经16岁,她不是什么都不懂的女孩,她知道自己刚刚遭受了奇耻大辱,她无法接受,竟然冲进厨房就要拿刀自杀,幸好被人眼疾手快地拦住了,小丽顿时崩溃地开始嚎啕,一场婚礼就这么变成了闹剧,和小丽一辈子的阴影。
不过小丽没有忍气吞声,她回去就告诉了父母,父母没有责怪她,立马带着她登门要公道,只是当事人一个个躲得老远,高某没有影踪,新郎表示自己不在场,不清楚情况,被问到能不能联系到那十几个青年人,他竟然说联系不到,好似结婚当天在他家的都是陌生人。
这些人一看就是想推卸责任,小丽从此再也不敢出门,她神思恍惚,每天就戴着口罩痴痴愣愣地呆坐在床上,甚至在家也尝试过一次自杀,属于16岁女生的活泼在她身上已经不见踪影,她脆弱得让人心疼,也让人对新郎新娘一家人以及那十几个男青年感到气愤。
好在后来这个事件被媒体发现,有记者前去采访,事情见了报,上了电视,小丽才有了底气,不过新娘这时候突然在网上发帖说,闹伴娘是当地习俗,意思就是那十几个青年的行为不算什么,是小丽小题大做,她自以为这个借口完美无缺,却惨遭打脸。
“我就是泰安人,我怎么没听过,没见过?”“我在泰安生活了整整51年,‘闹伴娘’这事的确存在,但都是活跃气氛的行为,没有这种没有素质的事!”泰安宣传部副部长更是表示民俗是为了与当地文化更好衔接,并不存在借喜事猥X伴娘一说。
眼看着舆论一边倒,新郎家终于有人出面了,出面的是高某父亲,毕竟是他的儿子把人叫来的,面对着小丽歇斯底里的声讨,这位父亲显然也很无奈和歉疚,无奈于自己的儿子好心办坏事,歉疚于他们对小丽做的事让她有了阴影。
“闹”伴娘违法吗?小丽当时已经报警,当地警方也已经受理,高某的父亲因此表示等调查结果出来,他会和小丽等人协商解决,该赔的都会赔,那么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其实实施猥X行为的是那些青年,不是新郎一方所为,他们有没有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次事件中,是新郎弟弟邀请小丽参加,但是新郎新娘没有排查隐患,新郎父母没有及时制止,因此存在过错,这些过错和小丽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需要赔偿。
但这并不代表那十几位男青年就不用负责了,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猥X罪,而且是聚众猥X,《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X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另有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当时在场并且参与了猥X行为的所有人,量刑幅度都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小丽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丽神思恍惚,接连自杀两次,经过鉴定确认精神出现问题以后,可以索赔。
只要是占了别人便宜的,这都算违法的行为,我真的很讨厌婚闹,特别是讨厌那些人去闹伴娘,真的不明白为什么能够对这么小的女孩下手。
普通的闹伴娘一般是不违法的,但是这件事情影响是比较恶劣的,已经不在闹半年的范围之内了,已经触犯到法律了,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违法,但是违反了道德伦理观点,这样的行为属于恶意婚闹,很有可能会给这个女生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这种行为应该被取缔。
从理论上来讲是不违法的,只要没有发生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就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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