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天津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隔离没有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二、1、1月25日(初一)、1月26日(初二)、1月27日(初三)为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延长春节休假期政策支付职工加班工资。4、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职工因故无法提供劳动,企业不能强制按带薪年休假处理,更不能按事假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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