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保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扩展资料
缺陷责任期关于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业主、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业主、监理工程师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
3、业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申请:
(1)剩余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2)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检查出并通知承包人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3)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
标签:保修期,缺陷,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