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刑辩视角:男代驾诉称被骚扰,对方为国企干部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湖南湘潭,代驾司机小王在为某国企干部周某代驾车辆过程中,被周某多次摸下面私密部位。期间,小王多次警告车主周某,但周某却称,“我发2000给你,今晚上我包了。”最后,无奈的小王停车向路边巡警求助。
根据小王称,这次是他第三次给这位顾客开车。据其回忆,第一次是正常接单碰到该顾客,因为其家人坐在后排,车主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举动。第二次给对方开车时,对方就开始对他动手动脚了,但是因为没有留下证据,当时他并没有报警。(来源:海峡网)
在头条热榜上看到这个消息着实让人震惊,一个男的抚摸另一个男的的行为想想都辣眼睛。这次王先生还录了音,可以说是证据确凿。里面法律问题我们简要分析。
首先,该事件的行为分析。
根据王先生的录音以及报警情况来看,周末对王先生实施了猥亵了行为,并且还提出晚上要花2000元钱“包”王先生一晚,在面对周先生多次的肢体接触以及语言骚扰的情况下,王先生只能向路边的巡警求助。并且王先生这次按要求去给周某开车时,提前开启了录音软件,把全程都录了下来。
其次,该事件的法律分析。
虽然是男生对男生实施这种肢体行为,但同样是对被害人性羞耻的侵犯,法律对惩罚猥亵行为的规定,不仅适用女性,同样也适用男性。周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通过法条中规定的猥亵“他人”,而并非是猥亵“女性”或“男性”就可以看出保护对象包含男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猥亵行为上包含女性和男性,但是在强奸行为上却不包含男性,即在猥亵男性或女性行为的情况下,均构成猥亵的违法行为,或构成猥亵罪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定罪量刑。
而实施强奸妇女行为的构成强奸罪,实施强奸男性行为的却不会构成强奸罪,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来看,仅包含女性,并没有规定“他人”来包含男性。
最后,本案行为中周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因此不会构成犯罪,而有可能属于违法行为的,处以行政拘留。但一旦构成违法行为,那么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周某的工作也会受到影响。#男代驾称遭男车主多次骚扰抚摸# #湖南头条# #湘潭头条#
对于周某的行为,你怎么看?欢迎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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