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161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闵食药监法〔201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发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2011〕39号)明确指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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