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的首发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到期后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换领,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环境保护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为五年。
需要提交的附件如下:
(一)所有企业需要提交一份年度总结报告,对一年来各类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的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要有计算过程及对比表格)、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说明。
(二)总结报告中涉及的数据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1、自行监测报告(包括水、气、噪声等,体现浓度是否达标);
2、排污收费的相关材料(体现排污总量);
3、接管企业与污水厂的协议(体现污水去向);
4、企业实际排水量(直排入河或排入污水厂的水量);
5、能源消耗量(气体燃料单位为万立方米,固体燃料单位为吨)
6、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承诺书,企业自行在“附件上传”页面下载,填写完整并盖章之后扫描上传。
1、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市环保局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许可决定;
4、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窗口、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排污许可证的首发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到期后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换领,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环境保护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为五年。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了怎么办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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