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两轮电动车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在集中登记备案阶段开始前已购买,及在此阶段内新购置两轮电动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集中登记备案阶段时限内,到居住地或暂住地辖区登记点进行免费登记备案,并交验车辆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两轮电动车业务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车辆来历证明;
(四)车辆出厂合格证。
在长效登记备案阶段,新购置的两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上资料到任意一城区交通警察大队登记点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
第十条 对改装、拼装及有凿改痕迹和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不予登记备案上牌。对已登记备案的两轮电动车,禁止改变其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不得提高最高时速。禁止安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扩展资料
《柳州市两轮电动车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两轮电动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两轮电动车临时标识牌和临时登记证的式样由柳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两轮电动车临时标识牌和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为叁年。有效期满后,依照规定进行换领。
第十二条 两轮电动车临时标识牌、临时登记证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登记点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补换牌证业务。
两轮电动车已登记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两轮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明、临时登记证到登记点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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