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省不同的,由省级税务部门确定。
以江苏为例。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苏财税【2011】35号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和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标签:起征点,工商户,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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