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
一
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条例要求,制定公司放射源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并按制度严格执行。
3、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安装操作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6、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源贮存库定期监测,对安装操作人员作定期体检,以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8、放射源贮存库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必须设置放射警示标志,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9、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
10、保卫科要加强对放射源的保卫巡查工作。放射源制作防盗设施,做到万无一失。
11、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辐射安全与保卫工作
1、贮存库保管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贮存;公司办公室、保卫科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
2、放射源有关工作人员必须考取【辐射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源安全防护制度。
3、放射源贮存库,必须设置全国统一的明显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建立辐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兼)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辐射工作管理档案。
5、定期对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剂量监测,根据受照剂量情况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6、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的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7、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于两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8、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9、到现场首先查看放射源有无异常,标志牌是否在,检测仪表是否有指示。
10、放射性同位素专用库房放射防护符合规定要求,做到帐物相符。
11、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技术及培训档案。
三、放射源安全责任制
(一)、单位负责人责任制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防护条例、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源的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遵照国家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组织制定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程序,确保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3、建立防护体系,制定制度,落实措施,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4、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防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安全出库和安装【镍—63】放射源。
(二)防护负责人责任制
1、对本单位的【镍—63】放射源出库、安装、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本公司放射源,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保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按国家规定执行申请许可证登记,定期检测放射源对环境的辐射影响。
4、制订【镍—63】放射源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实施上保证出库和安装安全。
5、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
(三)放射工作人员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
2、负责管理本公司【镍—63】放射源的出库和安装,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按国家规定执行申请许可证登记定期检测检查、组织本岗位工作人员定期督检。
4、制订【镍—63】放射源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实施上保证出库和安装安全。
5、对本公司【镍—63】放射源的出库、安装、防护负全面责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核辐射。
6、操作时不得用裸手直接接拿密封源,更换密封源的外壳、弹簧、密封圈或盘根时,应使用专门的操作工具和屏蔽物等。
二
1 操作规程
1.1 放射源的安装、拆卸等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持有放射源操作证的人员完成。
1.2 放射源拆装应有工作票,并记录在案。
1.3 每次操作应确定主操、副操及监督人员。
1.4 拆装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操作方案及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方案,计算操作人员的照射量,并做模拟操作,熟悉方案。
1.5 拆装前,应将现场无关的人员撤离,或标出安全警戒线(2.5μSv/h)。
1.6 拆装源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带热释光片。
1.7 每次操作的时间、人员记录在案。
2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活度、购买及安装的时间、安装的位置、防护情况要登记在案,随时备查。
3 储源场所安全防护制度
3.1 储源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盗措施,防止被盗、遗失。一旦发生遗失,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3.2 放射源进出储源场所的日期、数量、种类、经手人要登记在案。
3.3 储源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放射源标志牌。
3.4 储源场所要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
3.5 储源场所要有安全区、监督区、控制区的明显标志。
4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4.1 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业前应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培训、体检,取得从业证书。
4.2 放射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3 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级别发放保健费。
5 放射源订购、运输及退役管理制度
5.1 放射源订购之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购买许可批文。
5.2 订购的放射源到货后,应请主管部门到现场测试防护情况是否合格。
5.3 测试合格后到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5.4 放射源属一类危险品,必须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不得私自运输。
5.5 放射源运输前,应请主管部门进行测试,取得运输许可批文。
6 变更及注销制度
6.1 放射源的数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说明放射源的来源或去向。
6.2 如果放射源不再使用,应交由主管部门或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处理。处理前,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后到主管部门注销。
7 放射事故报告及处理预案制度
7.1 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放射事故包括:
7.1.1 放射源被盗,遗失;
7.1.2 发生大剂量照射。
7.1.2 放射源密封壳破损,发生污染。
7.2 针对每一种事故,都应有相应的应急措施。
8 自行检查制度
8.1 现场在用及储源场所的放射源应定期检查数量、防护情况、防盗措施等,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8.2 对全部放射源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执行不力,及时整改。
三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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