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凯迪拉克连撞两车,以及凯迪拉克撞人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凯迪拉克时速170撞上掉头路虎致2死,谁该为此事负责?在2020年5月27日上午,位于广西桂林的一条国道上,一辆凯迪拉克车与路虎车发生严重的碰撞事故导致路虎车内两名人员一名当场死亡,另一名抢救无效而死亡。对于此次事故的原因以及双方需负责任,也都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对于此次卡迪拉克与路虎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警方一共出示了两份。第1份责任认定,警方认为凯迪拉克车已经在限速80公里的道路上超速了116%,达到了173公里每小时,因此导致撞上路虎后,车内两名人员双双遇难负主要责任,而路虎车辆在直行路段调头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原因之一,负次要责任。
对于警方出示的第2份责任认定中,路虎与凯迪拉克两车负相同责任。虽然凯迪拉克车严重超速,但路虎车辆在不该掉头的地方掉头,两车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不可避免的责任方,因此要负同等责任。
而警方发布的第2起责任书也引发了许多网友的不满,他们表示虽说路虎车辆违反了一定的交通规则,但是凯迪拉克车主严重超速才会导致路虎车主两人双双遇难,若还要因此负同等责任,岂不是太不公平。并且值得深究的是,这条事故发生路段并没有安装监控,并且两车行车记录仪也都没有记录留下,可以说是非常巧合的一件事情,不得不让人怀疑。
而这起事故发生之后,也给广大网友们提了一个醒。无论是在什么时候,驾驶什么交通工具,都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因为一次疏忽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既然要在路上行驶,路不是自己家的,因此不仅要为自己的生命负责任,更要为他人的生命负责任。
凯迪拉克撞上掉头路虎致2死,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在位于广西桂林的一条国道上,有一辆凯迪拉克与一辆正在调头的路虎相撞,直接导致了那辆路虎车里的两个人当场遇难,并且凯迪拉克里的人员也都受了伤。这件事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对于这起凯迪拉克与路虎两车相撞事故的责任认定,一共出现了两份。第1份警方认为是凯迪拉克在与路虎车发生相撞以前,车速就已经在限速80公里的道路上时速高达173公里,严重超速,因此引发了如此严重的事故,要负主要原因,路虎因为在不应该调头的路口随意调头,导致这起事故发生负次要原因。而第2份责任认定是认为两辆车是存在同等责任的,凯德拉克因为严重超速,而路虎因为在直行道路随意掉头,两车都违反了交通规则,因此要负同等责任。
对于这起事故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起事故发生时,这条路段上并没有监控,并且被撞路虎车里的行车记录仪也因为相撞导致出现事故,无法调取其中的行车记录。凯迪拉克车上也并无行车记录仪,这可以说是非常巧合的一件事情。不得不让人怀疑这起事故后面是否另有原因。
关于这起事故的原因还需警方来调查,而对于这起事故两车双方的责任认定,有不少网友表示,如果是负同等责任的话,那对路虎车主家属太不公平了。凯迪拉克因为严重超速导致这一事故,并且直接导致了路虎车里的两人纷纷丧生,应该是负首要责任的。
这件事不仅给两车亲属铁了心也给广大网友一个警告。在路上行驶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因为一次的侥幸就觉得以后都不会遇到危险,这是不可能的。要对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负责。
“173公里/小时”飙车凯迪拉克撞上掉头路虎致2死,为何超速车不用赔?一辆超速行驶(170-173公里/小时)的凯迪拉克车辆,在国道行驶过程中,撞上一辆正在路口调头的路虎车。事故造成路虎车上2人死亡。
这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两次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
第一次认定结果:超速的凯迪拉克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路虎车负次要责任。
凯迪拉克车主不服结果,申请复核后。
第二次认定结果:两车同责。
谈两点:
1、第二次事故认定中,对于“两车同责”结果的认定,适用的法律条例不准确。
2、事故责任的两次不同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凯迪拉克车主王某的刑事责任认定结果。
1、第二次事故认定中,对于“两车同责”结果的认定,适用的法律条例不准确
第一次认定结果:凯迪拉克车辆承担事故主(美国面积多少平方公里?美国面积约为962.9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四位。此外美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文化、工业等领域都处于全世界的领先地位。)要责任,路虎车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凯迪拉克车发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驶速度为170-173公里/小时。王某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严重超速,负主要责任,汤某某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负次要责任。
而第二次认定结果:两车同责。
王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定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汤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显然,第二次事故认定书中,对于路虎车主的责任认定上,适用的法律条例是不准确的:
——没有禁止掉头的地点可以掉头,但必须不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超速一倍之多的凯迪拉克车主,自身就违反了上述交通安全法有关不得超速驾驶的规定,又何来“正常行驶”一说?
且此路段,显然根据事故认定书中所陈述的,并不是禁止掉头路段。
那么,路虎车辆在正常掉头过程中:“没有注意避让正常行驶的直行车辆”和“没有注意避让不正常行驶的车辆”,此二者又怎可等同而论?
2、事故责任的两次不同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凯迪拉克车主王某的刑事责任认定结果
根据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如果按照第一次事故认定结果,那么凯迪拉克车主是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如果按照第二次事故认定结果,那么凯迪拉克车主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也就是恰好此事件中,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恰在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
承担刑责和不承担刑责,之间。
而第一点中,我也提到第二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就很明显看出是存在问题的。
(3)此外,还有网友提到了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比如说醉驾、违规运载危险化学品。
其中对于车辆超速的情节,有两种情况:
一个是追逐竞驶的;
一个是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度行驶的。
而普通轿车的超速行驶,并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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