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 许永芳因其子驾车送公司董事长途中发生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死亡诉协兴国际卫生制品有限公司给予工伤抚恤补偿案
案情」
原告:许永芳,男,50岁。
被告:厦门协兴国际卫生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许永芳之子许亚伟于1995年1月31日到被告厦门协兴国际卫生制品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当汽车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1995年5月19日,许亚伟在送该公司董事长回老家奔丧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南安交警大队于1995年6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亚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996年1月2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份《关于驾驶员许亚伟交通事故死亡补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付出人民币63000元给许亚伟家属,作为许亚伟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相关的一切费用(不包括另付的丧葬期间开支的7736。8元)。签约当日,被告即支付给原告63000元赔偿金。而后,原告以许亚伟是因工伤死亡为由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追补工伤抚恤仲裁,被驳回后,遂诉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其子许亚伟系被告聘请的汽车司机,1995年5月19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要求被告按《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规定赔偿其121675元。双方以协议形式先由被告补偿了63000元,被告应再追补不足部分58675元。故诉请确认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驾驶员许亚伟交通事故死亡补偿协议》无效,判令被告依法再补偿人民币58675元。
被告辩称:原告之子许亚伟系其公司的临时工,对1995年5月1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许亚伟不符合工伤的条件,而且原、被告双方早就对赔偿的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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