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曝光“某某”照片求网友人肉,是否构成侵权?
杨文战律师观点:人肉搜索涉嫌违法,公开“某某”照片后周立波面临更大风险,后果如何关键看周立波手里到底有什么牌了。
周立波结束在美国的官司回国后,向媒体爆料称自己受某某权贵构陷,案件元凶系中国北方某省委原书记的前女婿,“他说自己拥有数十亿美元的资产,住占地45亩的长岛豪宅,坐拥数艘豪华游艇、私人飞机,包养着各种女人。 该人为复员军人,家中藏有上百把真枪,但登记在某某名下的只有2把。” 并表示自己被警察拦截、车内被搜出枪支都是该“某某”构陷的结果。
大家一直在猜测该“某某”到底是谁,这次周立波公开发文曝光了‘某某’的照片,并希望网友提供该人线索,换句话说周立波发起了对“某某”的网络人肉搜索。这一行为会不会给周立波带来什么法律风险和责任呢?
以中国法律为标准的话,人肉搜索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这种责任一般需要被人肉搜索的被侵权人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权,才能实现追责。一般是民事赔偿为结果,但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不排除被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当然,因网络侵权方式的特殊性等原因,现实中大部分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在没有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确实少有被追责的。
除了人肉搜索以外,如果周立波没公开“某某”的照片也就算了,毕竟他之前口中构陷他的“某某”指向不明,但现在当他公开照片后,即使没说名字这个指向也就变成明确唯一了。如果周立波以前对该人的一些陈述介绍失实,还可能产生其它侵权责任!
比如周立波提到“某某”是国内高官的前女婿,且在美国没有正当职业和生意却有大量资产,实际上交影射该人资产来源不合法;说“某某”包养女人也涉及对该人人品的评价;说“某某”家中藏有上百把真枪,但登记在某某名下的只有2把,和说某某勾结警察构陷周立波,甚至是指出“某某”构成犯罪了。
还是那句话,如果这个“某某”永远是“某某”,由于指向不明,周立波不会产生什么责任,但一旦周立波把这个“某某”明确化,哪怕没写出名字,但通过清晰的照片能确定明确的指向,那周立波就要保证手中有足够的真实证据能证明他对“某某”的描述是真实的,而不是周立波自己虚构、捏造的。
如果周立波有指真的证据还好说,如果周立波没有能证明自己所述为真的证据,那么周立波就涉嫌侵犯“某某”的名誉权,甚至可能构成诽谤罪,要视情况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当然,上述责任分析是基于中国法律的分析,“某某”如果选择在中国维权,自然适用中国法律,但由于“某某”身在美国,如果“某某”在美国维权,那就要依据美国法律来处理了。美国的法律杨律师不是很熟悉,但据我了解,在美国的这类案件中无论民事责任的赔偿力度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都比中国要更重。
所以,当周立波公开了“某某”的照片后,后面事件的发展和后果,关键就看周立波手里到底有没有足够有力度的证据了!大家觉得周立波手里掌握了什么牌?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
@周立波
找到周立波说的"某某"家的豪宅了,简直就是神殿啊!
最近周立波被美国法院无罪释放,回到国内的周立波频繁参加各种访谈节目,大谈在美国被中国人中的“某某”所陷害,他口中的“某某”在中国背景深厚,在美国也是家财万贯!住在纽约长岛的顶级豪宅中。
近日,周立波老婆在微博上又放出了那个“某某”在纽约州的豪宅,奢华程度叫人大吃一惊啊。周立波老婆的微博:
根据照片,我们找到了这个豪宅,公开信息显示,13年售价接近960万美元,正好对应祖国960万平方公里,此处豪宅处于距离纽约不远的一处半岛上,低调而奢华。是美国传统的高尚白人区。
这里是长岛著名的富人区域之一。其家庭平均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是美国整体平均家庭年收入的4倍多。这座无与伦比的豪宅坐落在岛上最美的接近50亩地内,环境私密清幽、占据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这个2005年富丽堂皇的庄园中,您可以尽享最舒适的生活,并且将它作为宝贵而独特的家族资产留给下一代。插播一个小故事,当年(接近六十年前)杨振宁拿到诺贝尔奖金之后,想在这里的富人区买一套房子,被拒绝,因为他是有色人种(见杨政宁各种自传)。
从空中俯视该豪宅,可以看见私人游泳池和巨大的草坪,房子就和宫殿一样,沿着海岸线有着自己的私人码头:
侧面看这个9个卧室,10.5个洗澡间的豪宅风水品相极佳,质量远超假药停的房子,可见有背景的人还是远超自主创业收割韭菜的人!
一看房主信息,大吃一惊,原来和假药停一样,也是办了一个本地有限责任制公司来买房
公司也是成立在买房之前一个月!
这是两位住在房中的豪客的名字,不敢找具体中文名字是什么
毕竟有背景的和专业收割韭菜的能量还是很不一样,我只能做到这里了。
我只是想说,中国人真的是有钱了,额,应该是中国人中的一小部分真的是富起来了有钱了。。。。。
程维高,因病医治无效,于2010年12月28日11时16分在江苏省常州市辞世,终年78岁。
程维高共有一子二女。
程慕阳,江苏苏州人,出生于1969年11月, 中国"猎狐行动"全球通缉之一。香港佳达利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北方国际广告公司北京分公司原经理,涉嫌贪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0年8月8日外逃至新西兰,2000年9月4日,逃往加拿大。
程维高长女,程悠兰,1957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原北京佳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维高下台后数日,因涉嫌偷税漏税被捕。后被判3年缓5,并处罚金708.99万元。
初嫁常州名医杨堃之子,后被寻找靠山的大和房产石建鹏挖去当副总,受诱惑离婚。石建鹏本是始乱终弃之人。后嫁北京经商。
小女程西霞,原常州绝缘材料厂工人,后随父调南京勘察设计院。后随丈夫赴美,因水土不服而患忧郁症,离婚回国陪伴父母。程维高去世时,程西霞陪伴在侧。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网络)
从法律专业角度回答这个问题,主要从 管辖问题(Jurisdiction) 角度来分析。
这里应分为两种情况:
因侵权行为地发生在中国,如果“某某”到中国起诉周立波,适用中国的法律,周立波存在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风险:周立波在中国的社交媒体上贴出他人照片,并配上带有贬低他人内容的文字,在中国涉嫌构成“人肉搜索”(Internet manhunt),北京的一个法庭曾经判决人肉搜索涉嫌侵犯隐私,构成民事侵权。
如果“莫某”选择在美国法庭起诉周,因为周是外国人,则由美国联邦法院管辖,适用联邦的案例和法律,美国关于贴用未经他人授权的照片在网上找人是否构成侵权,与中国存在差异。美国的规定是:
如果一个人的照片未经同意被贴到了网上,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情况比较复杂,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A. 是否构成侵犯隐私(Invasion of privacy):比如你的照片被错误的登到了FBI通缉名单上,再比如有人在你家里(期待属于隐私的地方)拍了你的照片,然后把它放到公开的网络上,这些行为构成侵犯隐私。
B. 是否构成侵犯“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公开权是美国法上的独特制度,是从隐私权法中发展而来。例如未经许可将他人照片用于商业目的获利,或印刷在销售的产品上为产品背书等,侵犯公开权的前提是公众能够通过该照片认出被侵权人。
C. 是否构成诽谤(Defame):即对他人的名誉造成错误的印象和伤害,比如说有意PS一张照片好像你是在商场进行盗窃造成公众误解。如果一张原图未经改动,即使有损他人形象(unflattering),也并不会构成诽谤。
结论:对于周立波在微博贴某的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民事侵权,要看可能的被侵权人“某某”选择在哪里请求法律保护,适用哪国的法律。而周立波手中是否掌握实锤证据,将构成法庭对他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考量。
我相信以网友强大的搜索能力,这个人的身份很快就会被曝光,而随着周立波与唐爽之间互相的辩驳,以及现在周立波公布这位“某某”的照片,事情的真相也正在逐渐浮现水面……
回到正题,周立波公布“某某”的照片会侵犯他的隐私吗?
答案是否定的,一个人的隐私是指他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
在这个事件里,周立波只是公布了这个“某某”的照片,并没有将他的某些私密部位的照片公布,也没有公布这位某某的私人信息例如名字,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进行公布,因此是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但是此次事件影响力巨大,影响范围广,我相信网友很快就会根据周立波公布的照片进行“人肉搜索”,然后将这个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公布,这必定会给这位“某某”造成生活上的影响,所以到时候进行人肉搜索的网友是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的。
除此之外,如果周立波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的话,还可能会侵犯这位“某某”的名誉权
周立波在这次事件中多次接受媒体的采访,多次对这个“某某”作出了评述,大部分是负面的评价,导致现在舆论对于这位某某的评价都很低,如果这些事实都是真的,那自然周立波是不存在侵权的,但是如果周立波所陈述的与事实不符的话,就涉嫌侵犯了这位某某的名誉权,导致这位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周立波案中的关键人物,所谓的大人物某某终于现了真身,遗憾的只是露了庐山真面目,却没有深入此山中,姓甚名谁?何德何能?家里几口人,几亩地,祖上干啥的,他又是干啥的等等一概不知道,除了一张脸,除了他是身价十亿美金,其它的相关信息等秘密,都留给了广大的吃瓜群众。
在能力无穷的网友面前,人肉是屡试屡爽的绝技,别说是大海里捞针,就是大海里捞小蝌蚪都不是什么难事儿,估计马上就会有群众把详细瓜情报上,我们尽管搬小马扎准备好即可。前方高能预警,吃瓜场面可能会比较混乱。
周立波还是比较聪明的,仅仅透露了这么一张半身且模糊的脸,再没有透露其它信息,所以不上升不到侵犯隐私,这方面我想周立波不会鲁莽行事的,想必也是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发布的照片。他负责发照片,把具体的事情踢给了广大吃瓜群众,至于强大的网友搜出来再爆详细信息,那就不关他的事儿了。
照片爆出来,估计此人的信息马上也就随之曝光了,到时候他想躲也就躲不掉了,而这个关键人物的现身,将会把周案带入更加扑朔迷离的境地,到时难免又是一场你怼我回的口水恶战。
继昨日与今天连续发文“五揭唐爽谎言”之后,今天下午周立波又有了新动作——曝光了“某某”的照片!
这位神秘的“某某”是波波老师口中“阴谋论”的核心主角,关于“某某”的背景波波老师之前曾经在微博中进行了如下描述。
从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获取的有效信息首先是“某某”有强大政界背景,经济实力雄厚却无正当职业,很明显波波老师是想说对方的这些巨额自产来源不明,很可能“某某”与他的前岳父之间存在贪腐行为,大肆敛财!其次是“某某”有从军经历所以爱好枪支,说明“某某”可能有一定的军界背景。这样的人在普通人看来无疑算是“大人物”!
正是因为对方的身份他有些“惹不起”,所以他周立波不敢轻易曝光对方的真实身份,但假如有一日他真的去曝光对方的真实身份,那么则说明了他周立波已经被闭上绝境、退无可退了!
而今天,周立波终于曝光了这位“某某”的照片,说明了什么,说明了他波波已经决定放手一搏和对方作殊死搏斗了!
从表面上看,波波老师的动作虽大,但就其发布的内容来看只是两张“某某”本尊的照片,关于“某某”的个人姓名、住址、家庭情况、手机号码等相关的所有私人信息并未予以一同曝光。
既然照片都曝了为什么不直接公开对方的身份呢?说明波波还是留了一手,不想把对方逼急,逼急了有可能大家鱼死网破,这种局面估计双方都不愿意看到!
虽然波波老师在微博中希望广大瓜友群策群力,踊跃提供“瓜情”,但在我看来此举无疑还是他为自己留下退路的表现。
所谓的群策群力与提供“瓜情”实际上就是让公众自己找寻答案,揭露“某某”的真实身份,其实就是叫大家人肉搜索这位“某某”。
可“某某”既然是个大人物,能够与这位大人物接触的自然也非凡人,普通吃瓜群众认识某某的可能性实在微乎其微。如果说“某某”的发家之路真的涉嫌贪腐,那么认识“某某”的那些人屁股恐怕也不干净,要他们出来公布“某某”的身份信息不是在开玩笑吗?“某某”被挖出来恐怕那帮人也要跟着倒霉!“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个道理咱们中国人都懂!
由此看来,“某某”是谁恐怕不重要,重要的是吃瓜群众们恐怕一时半伙估计是提供不了“瓜情”的!
波波老师在网上曝光“某某”的照片,似乎有侵犯“某某”个人隐私的嫌疑,但是由于波波老师并未公布对方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我个人认为恐怕还无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散布个人隐私的情形,不管“某某”是否属真的属于阴谋家,但就波波发布他照片的行为来看,恐怕他是无法追究波波的法律责任的!
波波最近在《贵圈》栏目中发声时对于他身边的律师团队颇为自豪,相信他发布该照片前也必定咨询过律师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对于“某某”来说,照片被曝恐怕会很头疼!
如果他本人选择沉默甘愿当一个缩头乌龟,那么就等于默认了波波老师之前陈述的“阴谋论”,等于让公众相信他是“做贼心虚”,舆论的风向口无疑会转向支持周立波一方!
如果他本人选择回应,那么他的真是身份必然会公布于众!可是,在此时公布其本人的身份属于被逼无奈,公众同样会质疑为什么你早点出来澄清!
总的来说,如今的“某某”已经陷入了被动挨打的境地!
如果波波老师能够在保释后的第一时间进行尿检或者毛发检测那么他多半是可以洗清涉毒的嫌疑的,然而事到如今,毒和枪的来源其实双方都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谈不上谁说的才是真相了!
占据舆论的主动权,就成了唯一能够让自己的说辞更有说服力的关键!“某某”你到底是谁?期待你的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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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说周不敢说名字,现已公布了照片,看到照片应该已经知道他是谁了,但是我看了怎么多人的评论,就是没有一个人说出此人的姓名,所以我们的很多评论家说周胆小,但我们这些评论家胆更小,更不敢写出他是谁!
千呼万唤始出来,波波你终于发大招。
但周立波现在给我的感觉就是:“某某”你小子背后使阴招对吧,好,既然朋友都做不了,那我跟你来真的!!玩嘛,看谁玩的过谁。
周立波似乎吃准了对方不能回国内把他怎么着,于是便闹着玩一样的先把照片抛出来,然后呼吁老百姓人肉对方、让网民提供“瓜情”……
似乎周立波还乐此不彼的玩击鼓传花游戏呢:来来来,你来说,你不说啊,那他来说……
说句实话,你知道对方是谁,你直接说得了,还让网民去说呢,这货你一会把媒体当枪使,一会把网民当炮用,可以说是利用自己主持人的经验,牢牢把网民玩转与掌心之中……
至于周立波此行为构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还真不好说。
按照中国法律来讲,他没有具体说出对方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或者是私密照片等,要说他侵犯隐私权还真有点难度。
但有一点必须要明确:周立波是通过发布照片的方式让大家清晰地认清此人面孔,并且通过之前的曝光,大家对于该人已经打上“权贵家庭”、“非法持枪”、“涉毒”、“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养女人”的标签,已经是很负面的认知了,若周立波包括网民,无法证实这些说法,那周立波百分百要背官司,没话说!
若该人确实如周立波所说的那般,搞不好还通过照片的曝光,揪出一些不法之徒呢,搞不好周立波还要被奖励呢……
还是那句话,周立波这哥们回国后,为了洗白自己欲“绑架”媒体,结果媒体不听他指挥。逼得没办法了,只能进一步放大招,但为了规避风险,他躲在背后一点点“挤牙膏”,释放这不着调的“料”来“绑架”吃瓜群众,特喵说白了,明明你周立波知道他是谁,你又在一遍遍装啥呢,直接说了不就得了。
但我估计,他这招又要失败,因为他的人品不足以支撑大家对他的信任,即便是信任,充其量也会觉得这是一群“狐朋狗友”因某些利益闹掰了。
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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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曝光“某某”照片求人肉,是否构成侵权,在于周立波是否手中攥有“实锤”。
网络曝光,通常有两种目的,其一在于曝光某桩真相令大众获知相关信息;其二在于获取娱乐效果,令自己的关注度有所上升。
而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充足的证据对所曝光的内容予以证实。
此文章中,我们将分别探究周立波此举行为的性质是什么,以及周立波为何敢于做此行为两个问题。
周立波在美国经历了一番司法审理后,虽然在涉毒和持枪两项指控中获得了令自己无罪的结果,但事件之后的关于莫虎和唐爽的事件,再一次让群众大开眼界,而此次随着周立波“五揭唐爽谎言”之后,终于贴上了所谓的“实锤”,将其口中“某某”的照片和部分事实发布在微博上。
周立波在回国以后,向媒体爆料称自己受某某权贵构陷,周指出“他(微博所述的“某某”)说自己拥有数十亿美元的资产,住占地45亩的长岛豪宅,坐拥数艘豪华游艇、私人飞机,包养着各种女人。 该人为复员军人,家中藏有上百把真枪,但登记在某某名下的只有2把。” 并表示自己被警察拦截、车内被搜出枪支都是该“某某”构陷的结果。
而周立波口中的“某某”,则明确指向中国北方某省委原书记的前女婿。
从周立波的微博中,我们猜测其目的在于揭露这位“某某”的真面目以及可能涉及犯罪的相关事实。
如果周立波的目的在于揭露真相,那么具体方法可以有诸如:检举揭发、媒体曝光、举报控告等途径。
在上述途径中,最重要的就是在陈述事实过程中必须对于自己的陈述附上相关的证据,即便是为办案机关提供相关线索用以调查或侦查,对于举证责任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也依然不能免除全部的举证义务。
一、周立波网曝“某某”的行为,法律上性质如何认定?
这一次,周立波网曝“某某”,真的是其所认为的“实锤”么?
很可惜,虽然周立波在微博上言之凿凿,说了很多知友在悬疑小说和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桥段以外,对于全部内容都只停留在“说”的基础上,至于印证——周立波这不正在网上求“锤”吗?
在目前周立波所透露的内容上看,并没有针对这位“某某”的实锤证据,所有的内容都来自周自己所述,至于说“某某”是否真的如周所称的“身价数10亿(美金)”、某某家中私藏有数百把枪支、某某将枪支放置周立波的车辆后备箱中用以构陷自己等内容是否属实,目前谁也说不清楚。
周立波网上求锤,大约建立在两种情况的基础上:
(1)周手中确有实锤,但顾虑安危或担心引火烧身令事态彻底失控,从而不敢列举;
(2)周手中没有实锤,因此在网络上期待吃瓜群众不断为其提供。
但不论是哪种情况,周的行为目前都可以认为是“毫无证据的指控”(有证据但无法举出,法律上仍将被视为没有证据)。
那么如果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在不特定的公开平台发布针对具体公民的事实,且该项实施无法证实确实发生的情况下,则该项行为可以认为构成“诽谤”;如果所公开的事实确属存在,但该项事实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属公民个人隐私,则该项行为可以构成“侵犯隐私权”。
即便周始终没有明确所谓的“某某”真实名字和更为精确的个人信息,但根据照片可以明确锁定到某个特定的公民个体时,即时未提及真名,也同样会触及上述两项违法情形。
所以,如果周立波在后续的行为中,始终无法提供其所称的相关事实的证据,也就是吃瓜所盼望的“实锤”,那么此番周立波网曝“某某”并贴出照片的行为,就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二、周立波为何敢于在刚刚摆脱纠纷不久,再次做出此番违法行为?
周立波在指责莫虎和唐爽时,并没有明确提及口中所称的“某某”的相关信息,在经历了数个交锋后,终于首次曝出“某某”的部分相关信息,那么周立波是否有所顾虑,担忧此举会对自己造成诸多纷扰?
个人认为周立波确实会有所顾虑,否则完全可以第一时间砸出重锤,一锤定音,而不是像如今这样,在莫虎和唐爽事件中被迫举出。
但周立波此次曝出“某某”,却唯独不曾附上其违法甚至犯罪的确凿的实锤证据,而是号召公众“人肉搜索”这位“某某”,搜寻出“某某”的违法证据。
此举既可以看做是周立波向“某某”提出的警告或是恐吓,也可以理解为周立波的一种变相自保行为。
鉴于该“某某”的身份使然,除非通过公权力展开犯罪侦查及内部审查程序,否则依靠公众永远无法获知其确凿的违法证据,而只能是凭添诸多猜测的可能性和各种小报式的漫天传言,并不会对“某某”造成真正有威胁的结果。
至于说民事侵权部分中的诽谤或者侵犯隐私权,是否会对“某某”产生影响?
影响会有,但是并不大。
由于周立波在回国后,通过国内网络平台发布的上述内容,根据“属地主义”,中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某某”如果认为需要维权并要求追究周立波的民事责任,则可以到中国法院申请立案;
同样,“某某”如果已取得美国国籍,也可以采取通过美国法院审理的方式,但对于美国而言,周立波属于外国人(中国人),因此只能适用于联邦法律管辖。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在网络上贴出他人照片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三种情况:
(1)是否构成侵犯隐私(Invasion of privacy),即将他人不想被公之于众的私密生活情况进行拍摄并公布在网络上;
(2)是否构成侵犯“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此项规定类似于国内的肖像权的保护;
(3) 是否构成诽谤(Defame)。
我们姑且认为“某某”可以在美联邦法院立案并取得胜诉结果,其后所涉及的执行问题也是一项漫长且复杂的过程。
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即便“某某”通过美联邦法院取得了胜诉结果,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也会是一个难题。
当然,整件事情的根源依然在于周立波对于事情后续发展所作出的行为,相信在之后的发展中,还会有更多的“事实”被双方不断披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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