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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具体包括哪几方面

2024-05-17 14:55:33 编辑:join 浏览量:562

“农民收入”具体包括哪几方面

1、从农村经济来源分析,农民收入分为工资性、家庭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四个方面的收入。

工资性收入主要是劳务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如种粮、饲养畜禽等的收入;

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对外投资和财产租赁等取得的收入,转移性收入与国家的支农政策等有关。

从全国的情况看,在各种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所占比例最大。

2、从目前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角度,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以下5个部分:

(1)家庭农业生产经营收入:这是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取得收入的最主要方式,也是最稳定的方式。

根据数据统计,2000年农户家庭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仍占家庭总收入的65.5%,由此可见,这部分以农业种养业为主的收入来源仍是目前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基本部分。

(2)家庭在乡从事非农经营收入:这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农民收入多样化的一个新亮点,主要包括农民在家庭农业经营之外进行的诸如工业、商业等第二、第三产业收入。

这是在乡农民的一个重要增收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

(3)外出务工收入:伴随着80年代末90年代初“民工潮”的出现,改革开放浪潮下,外出务工成了农民获得农业收入以外收入的新选择。这是一种工资性收入,2000年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这项收入所占的比重分别为14.7%、14.5%、15.4%、14.2%。

这种收入以其广阔的增长空间成为了当前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切入点。而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也成了我国实现城市化、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

(4)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经济收入曾是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刚刚兴起时农民的重要增收来源,但是由于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都遇到了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市场等问题,这种收入的增长逐渐开始乏力。

(5)其他各种收入:包括来自于各种财产投资性的收入、政府财政或支农政策的转移性收入、租赁变卖财产收入、亲友赠送等各种收入。

扩展资料:一、现阶段我国农民收入的基本状况

党的16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在本世纪头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方向。我国建设小康社会意味着全民共享、城乡共进,齐奔富裕之路。

然而,在城市奔小康呈现兴旺发达的大好局面的同时,与之相陪衬的却是农民的收入水平低、提高速度缓慢,从而在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步履蹒跚的尴尬局面。

农村的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人们的严重关注。下面的一些数据是对于这一状况的有力说明:

200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32%; 1997年至200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每年实际增长仅3.8%。

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实际增长则达到8.6%, 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44%

2002年与2001年相比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4.8%, 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却增长13.4% ,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35.8%

由此可见,农民不仅人均收入远远低于市民,而且其年平均增长率也远远低于市民。如果这种趋势继续发展下去而无良性转变,那么农民的收入水平不仅永远赶不上市民,而且还会进一步被远远抛在后面。

二、农民收入现状探源

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基本根源何在?笔者在此归纳为“三大根源”:

首先,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产业性根源。在农业中,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是相交织着的,这使得农业生产既可获得大自然的恩赐,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大自然的约束。

其具体表现主要是:农业生产周期长,使得其资金周转速度较慢;农业生产难以逃避种种自然灾害侵袭,生产风险相当大;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品重量大、产值低,保存费用高、风险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变现风险大;农业“无效成本”高(“无效成本”指自然灾害成本,农药与化肥流失成本,农业机具露天、大面积运转成本与农机具季节性闲置成本等)无法回收。

凡此种种都会使农业生产者处于艰难困苦的境地,古今中外无不如此,而现阶段我国尤为突出。例如,有资料显示:1985年至1992年,我国每百元粮食资金(按不变价格计算)生产的粮食由893公斤下降到570公斤,下降了36%;

到1998年再下降到485公斤,比1985年下降了45.6%。③此种情况岂能不令人忧心忡忡!

其次,人地比例失调,是我国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资源性根源。由于 50 年代在人口政策等方面的失误,造成人口过剩——尤其是农村人口过剩更加严重;

与此同时我国土地资源相对不足,造成农村人地比、劳地比严重过高(即单位面积土地承载的人口和劳动力数量过大),从而人均、劳均的土地产品和农业收入难以提高。

第三,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高速发展经济、高速发展工业等城市产业而忽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经济战略和相应的经济政策,是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政策性根源。

其具体表现主要是:全面大力发展工业及为工业服务的的交通、建筑、采矿等等经济部门,而相对地轻视农业部门;国家充分提供面向城市、市民的公共产品,保障职工、市民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养老等等方面的需要,而极少向农村、农民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使得农民基本上只能自力更生;

长期以来,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提取了大量的纯收入,用于支持城市和工业建设;从信贷资金上来看,本来缺乏资金的农村却存在着资金流出,而资金富裕的城市却存在着资金流入;在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情况下,国家却依然坚持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等,无异于雪上加霜。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城市化严重滞后,导致城乡差距扩大即农民贫困。这种说法是似是而非的,甚至是本末倒置的。

实际上,城市化的滞后只不过是现阶段中国农民数量大的原因,而不是农民贫困的原因。如果按这种观点行事,则我国依然应当大力推行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政策,那么,农民现状的改善岂非遥遥无期么?

总之,除了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和中国人均土地资源不足之外,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基本原因在于政策,即在政策上向城市倾斜而牺牲农业、农村和农民。

三、全面大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意义和途径

全面大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长期以来的种种制度安排,都是以牺牲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为代价,以保障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以明显的对于农民的不公平为代价以换取国民经济效率和市民的高福祉。

显然,应当改变为:公平对待农民,保障农民福利,停止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它又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只有在城乡并肩奔小康的条件下,才能切实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据此,我们显然应当针对以上所述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三大根源”,全面大力促进农民的减负增收:

第一,针对农业的产业性特点,进行特殊的支持。主要包括:加强信贷支农,进一步解决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资金困难;推行农业生产、储存保险制度,克服相关风险;

强化科技支农,弱化农业产业特点对于农业的不利影响;对于农业生产进行直接的货币补贴,以弥补其他举措的不足。

以上种种举措,都只能弱化农业的产业特点,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它。直接的货币补贴包括出口价格补贴(如当农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而难以出口时,国家给予价格补贴)、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即出售价格低于出厂价格)、耕地面积补贴(如欧美发达国家目前都按耕地面积对于农民进行货币补贴;目前在我国也已开始实行。)

第二,针对人口多土地少的特点,继续严控人口,严控土地的“农转非”;同时,适当控制节劳型产业、行业,大力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

在城乡劳动力大大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劳动生产率,扩大劳动力的就业率、部分就业率、参劳率和参劳日。总之,要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尽可能在城乡非农领域中分得一杯羹。

此外,组织农业劳动力的余缺调剂,也具有一定义意。例如,河南与新疆有组织、有计划地合作,在新疆摘棉时节,从河南雇请大批劳动力组成支援大军,由当地干部带队,合理地分配到产棉县、乡、村。

这样既满足了新疆摘棉的需要,又使河南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了收入,而且避免了农民工的盲目流动而造成的种种混乱。诸如此类的活动,都值得给予重视。

第三,从整体上调整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经济政策。其具体内容,除了上面提到的以外,还包括:大力加强服务于农村的各种基础设施(如交通、水利、教育、医疗、文化等等),以便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生活;

力求早日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社会保障政策(如义务教育、低保、医保、养老等等),使得农民逐步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实行普遍减负的税费制度,全面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

全面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乃是农民减负增收问题的重中之重。其理由非常简单:农民的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市民而各种税费负担却大大高于市民,而且在就就业、社保等方面也不能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显然大大有失公平。

具体地说,首先要全面取消农业税。其理由是,农业属于弱质产业、高无效成本产业,理应在财政上予以普遍扶持,而取消农业税便是最普遍、最实惠的扶持。

取消农业税与取消农业特产税相比较,后者具有鼓励农民进一步发展农业特产的作用,其着眼点是效率;而前者则具有普遍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用,其着眼点是公平。而且,取消农业税对于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农民来说,也同样具有鼓励作用。

据测算,我国农民的农业税负担大约相当于每公顷100—150美元;而美国对农民的耕地面积补贴大约每公顷100—150美元。那么,与美国相比较,中国农民相当于每公顷增加了200—300美元的负担。⑨由此可见,即使从取消农业特产税做起,也应当尽早进一步逐渐全面取消农业税。

现在,全世界发达国家和较发达国家中,依然保留农业税的已经是罕见的了;在城市已经日益富裕而农业、农村、农民依然相当贫困的条件下,继续保留农业税已经是越来越难以站得住脚了。

其次,要全面取消税收性质的“乡统筹”。乡级政府的一切经费,均应由国家财政支付。——这样也有利于乡政府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至于农村集体经济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只要不转变为“乡统筹”,其性质就与农民对国家的负担无关;其具体项目、金额等等就应当在国家指导下,在农村集体经济内部通过民主程序决定,而不必由国家进行不必要的干预。

四、全面大力推进农民减负增收的条件

全面大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意味着要从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拨出较大的份额用于农村,减少主要使城市受惠的财政支出的份额;意味着,在经历了多年的“以乡补城”的历程之后,实行“以城补乡”的新战略。实行此种变革,也意味着由城市、工业对于农村、农业进行反哺。

一般认为,进行这样的反哺是需要条件的。据韩永文研究,从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来看,大体上当人均GDP达到 800~1000美元,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大约占20~26%, 农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的比重大约为40%—45%,便意味着具备了条件。

据此,中国早在20 世纪 90年代中期便已经基本具备了条件。现在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更加雄厚,反哺农业、农村更是不成问题了。⑩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农村人口减少到只占全国人口的10%的时候,才有可能由国家对于农业和农村予以补贴。

这意味着,我国农民在今后的几十年内依然要继续苦苦挣扎下去而看不到城乡平等、共同富裕的曙光。从而,此种观点是非常难以令人接受的。

简言之,加速对于农业、农村的支持,全面大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已经具备条件,势在必行;其关键在于追根溯源,加强认识,转换政策!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提出四项措施,即“要稳定家庭经营收入的基本面”、“拓宽农业增收新渠道”、“赋予农民的更多财产权利”、“要推进特色产业精准扶贫”,以保质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实现“两个高于”的目标,即农民收入的增幅高于GDP、高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增幅。

1、稳定家庭经营收入的基本面,就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韩长赋部长在发布会上所提出的提质增效、节本增效、规模增效均是当前增效的三个主要内容。

就提质增效来说,最关键的是当产品进入市场后要真正做到优质优效,优质的农产品要卖出好的价钱来,从而真正转变传统的以产量论英雄的观点,把优质、绿色、生态、安全的农产品生产摆在第一位,将“三品一标”农产品作为品牌农业的重要内容。

2、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要创新发展“新农产品”。新农产品包括实物农产品、服务农产品、体验农产品。

单靠农产品实物交易是不容易直接增收的,通过提高农产品服务附加值可以增加农产品价格,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产业的发展可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

另外,我国农村各种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的创新也有助于推动新农村的建设,成为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新途径。

3、赋予农民的更多财产权利,从制度上保护和提高农民利益。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量化到户、到人,盘活农村资产,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从而实现农民“资产变收入”的目的。

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立”的确权改革,即“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三权分开”,

一是坚持了农村资产集体所有制不变;

二是保护了全体农村居民的利益,实现了农村资产变收入;

三是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

4、推进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精准扶贫十大工程包括:干部驻村帮扶、职业教育培训、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电商扶贫、旅游扶贫、光伏扶贫、构树扶贫、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龙头企业带动10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电商扶贫,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用信息科技来实现扶贫、脱贫。

具体形式有:

(1)为你(贫困户)买,100元的钱买回200元的东西;

(2)为你(贫困户)卖,帮助贫困户把优质农产品卖出去,避免滞销和积压现象出现,给贫困户带来收入;

(3)产业扶贫,通过电商产业来实现产业的转型与升级;

(4)网上精准募捐,对一些贫困户出现突发性的问题,如突如其来的大病、子女上学等困难,实行网上定向募捐、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也不失一种新方式。

随着经济的转型,GDP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再到趋缓增长,城市居民在结构优化基础上的收入增幅趋缓,农民的收入需要稳步增长,或由增长到发展,从而提升农民获得感。

参考资料来源:

1、从农村经济来源分析,农民收入分为工资性、家庭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四个方面的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是劳务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如种粮、饲养畜禽等的收入,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对外投资和财产租赁等取得的收入,转移性收入与国家的支农政策等有关。从全国的情况看,在各种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所占比例最大。

3、从目前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角度,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以下5个部分:

(1)家庭农业生产经营收入:这是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取得收入的最主要方式,也是最稳定的方式。根据数据统计,2000年农户家庭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仍占家庭总收入的65.5%,由此可见,这部分以农业种养业为主的收入来源仍是目前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基本部分。

(2)家庭在乡从事非农经营收入:这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农民收入多样化的一个新亮点,主要包括农民在家庭农业经营之外进行的诸如工业、商业等第二、第三产业收入。这是在乡农民的一个重要增收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

(3)外出务工收入:伴随着80年代末90年代初“民工潮”的出现,改革开放浪潮下,外出务工成了农民获得农业收入以外收入的新选择。这是一种工资性收入,2000年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这项收入所占的比重分别为14.7%、14.5%、15.4%、14.2%。这种收入以其广阔的增长空间成为了当前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切入点。而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也成了我国实现城市化、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

(4)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经济收入曾是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刚刚兴起时农民的重要增收来源,但是由于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都遇到了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市场等问题,这种收入的增长逐渐开始乏力。

(5)其他各种收入:包括来自于各种财产投资性的收入、政府财政或支农政策的转移性收入、租赁变卖财产收入、亲友赠送等各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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