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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究竟有多高?

2024-05-20 19:10:16 编辑:join 浏览量:57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究竟有多高?

金租准入门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金租的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机构,则其业务范围应当由银监会审批确定。所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的十四项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条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1、融资租赁业务

不得不说,前述的十四项业务,均是以融资租赁为基础的,因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所以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应当符合该管理办法,以该管理办法为指南或为尺度。所以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关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其分别对一般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融资租赁交易标的物、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可以说融资租赁业务包含了一般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和售后回租交易模式,都是法律允许的业务开展模式。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关于融资租赁资产的转让应当是债权和物权均可以转让。可以向商业银行转让,也可以是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转让,当然也包括向商业保理公司的转让。有人认为,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故租赁资产的转让可以多样化,多主体。 笔者认为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融资租赁资产时应当考量金融监管的政策与法律制度,不得使之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一般是指事先确定好投资收益比率的证券投资。比如国债,利息是事先确定好的;比如公司债,通常也是事先确定利息的。

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这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实现债权担保的基本履行行为。

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吸收非银行股东的定期贷款,与银行的吸收存款相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银行是向公众,金融租赁公司只能向股东吸收存款,而且存款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方便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加市场竞争力,切实实现资金进入实体渠道,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6、同业拆借

一般企业之间的借贷通常会认为非法或违法;而金融租赁公司之间的借贷被法律所确认和支持,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开拓业务。

7、向金融机构借款

向金融机构借款是每个市场主体都会存在的行为,并不能体现金融租赁公司的特殊性。

8、境外借款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可以使用的币种有本币和外币;向境外借款更加方便操作,但是应当遵循外汇管理的规定。

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融资租赁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下的一种交易模式,其受市场经济的规律所调整,不是每一个项目都能顺利履行,一旦出现租赁物无法出租时,得允许其进行变卖与处理以获取最大的现金流,从而顺利获取或开展新的项目,实际资金利用率的最大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10、经济咨询

每一个融资租赁项目的开展或投资行为,均可能产生融资方对资金需求的理解不同或资金融通渠道的差异化。为资金需求方提供相应的专业咨询服务也是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的一项技能。即根据顾客提出的要求,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想出办法,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经济活动,进行人员培训和检查等。

11、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是金融租赁公司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其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介于上市和银行借款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

1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014年7月11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98号),为金融租赁公司开设专业子公司创造了有利条件,使金融租赁公司能够获取更多的市场资源,也使其资源更多的配置入各种新的产业,享受更多的保税地区的优惠。

13、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泛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而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具体而言,可以理解为租赁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租赁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重组合,将之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从而使融资租赁公司加快实现收入,增加现金流,使报表优化,也可以将资金投入更加合理的渠道,获取更高额合理的回报。

1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1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发达,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制越来越合理和健全;融资租赁市场也更加成熟,则融资租赁所能涉足的领域也更加广阔,相信国家金融业监管部门也会给予更多的业务准入。

金融租赁公司在从事上述业务时,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开展经营,保障可持续发展才能获取更多的市场收益。

有哪些拟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1)万向控股拟设立万向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中航资本拟设立河南中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3)无锡银行拟设立无锡银行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4)渤海银行拟设立渤海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5)长沙银行拟设立湖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6)邮储银行拟设立中邮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7)中兵集团拟设立内蒙古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8)青岛农商行拟设立起青岛蓝海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9)大连农商行拟设立起大连金普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0)常熟农商行拟设立常熟农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1)上海银行拟设立上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2)江阴银行拟设立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3)上海电气集团拟设立电气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4)长安银行拟设立长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5)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拟设立太平洋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6)天地科技公司拟设立天地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除此之外,据悉,已有两家“拟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确认终止设立,分别为: 恒丰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和 天津汇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虽然有许多公司拟设立金租,但能够真正成立的金租可谓是屈指可数!

公告原文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出资发起设 立控股子公司成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银金租”, 最终以监管机构认可及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注册资本拟为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 ,本公司持股比例拟不低于 65% 。

本次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次 投资尚需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本次投资不属于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本次投资概述

2020年7月14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成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四川省成都市投资设立 控股子公司成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本行董事会授权金融租赁公司组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遴选股东、公司治理搭建、机构选址以及其他筹建相关事务。该议案的表决情况 为: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投资不属于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尚需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成银金租的其他股东尚在遴选中,若后续遴选确定后的其他股东中涉及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将按照监管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成银金租注册资本拟为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注册地拟为四川省成都市,本公司持股比例拟不低于 65%。 成银金租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事项最终以监管机构批复及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成银金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并根据监管要求及业务特点,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等。

三、本次投资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的自有资金。

本次投资是本公司积极推进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综合化经营能力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强本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和自身综合实力。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尚需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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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租赁,金融,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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