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下: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六、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6章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标签:第二十三条,处罚法,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