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君,女,1995年出生,是四川师范大学广汉校区的学生。
2014年9月1日是曾丽君开学报道的日子。2014年9月1日早上8点钟,她从老家巴中南江县车站出发,乘坐大巴车前往成都梁家巷转车到广汉的车上时失踪。
曾丽君在出发当天8点上车后给家人打了一个电话报平安。然而,当天中午11点过,曾丽君的爸爸再给她打电话时便一直关机。直到晚上10:30学校寝室关门,也不见曾丽君身影。
后来曾丽君的家属在梁家巷、昭觉寺等车站外张贴寻人启事,并向成都警方报案。
令人开心的是,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9月5日中午通报:广汉科教园区失联的成教学生曾丽君已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曾丽君平安无恙,近日将返校。
扩展资料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3.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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