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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一男子喝喜酒后酒驾身亡,请客的同桌都要赔偿,你怎么看?

2024-07-09 10:13:41 编辑:join 浏览量:574

杭州萧山一男子喝喜酒后酒驾身亡,请客的同桌都要赔偿,你怎么看?

别扯淡,婚宴上坐一个桌子的人我都不一定全认识,你让我阻止他醉酒还阻止他酒驾?

这也太扯淡了!

主人忙着结婚忙着招待宾客,几十几百个客人,你让主人看着每一个客人不能喝多了?谁能做到出来给我们示范一下。

所以标题这种说法太不严谨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没有特殊事件和身份的人都能自觉做到的事。婚宴不属于特殊事件,普通公民一个不存在特殊身份,酒驾身亡属于个人意外,即使车辆有保险也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更何况同桌吃饭喝酒人。如果法院判决无关人员赔偿个人意外死亡,纯属枉法裁判。精神正常成年人为自己的行为后果全部承担是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和事都能将生活风险转嫁给他人,那么这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基本是白纸一张没有夸张说,

酒驾,不应该自己负责的吗?如果你不死,警察抓你的“危险驾驶罪”,同饮者还是“共犯”吗?

最近,饮酒后出事,同饮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有很多。甚至之前还发生了,喝酒之前签“生死状”的事。

在沈阳一场聚会上,喝酒之前每个人都签字画押,承诺“本人自愿喝酒,酒后造成一切后果,与聚会其他人员无关,本人及配偶、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得追究聚会者的民事、刑事责任,所有责任均由本人承担”。签完这个“生死状”之后,大家尽情喝酒。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那么“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里?

河南省高院的自媒体平台上,曾发表相关法官的释法,认为4种情况之下,应该认定没有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一是强迫性劝酒。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之后诱发疾病。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四是对酒后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按这4根“红线”,特别是“醉酒之后安全护送回家”,几乎把聚会饮酒的主要风险都概括其中了,也事实上把聚会喝酒变成一个“法律风险很大的事”。

同伴酒力如何、之后能不能安全回家,并没有科学标准,真要提心吊胆地等所有人安全到家,才长舒一口气,躲过了法律风险,也是一件挺折腾的事。

目前实践中“醉亡后同饮者几乎都要承责”的司法政策,是不是过于强调“公平保护”?有没有改进的余地?

说句直白的话,是不是过了?

你是成年人,该不该喝酒,喝多少酒,该怎么回家,不应该自己负责吗?——当然这要排除灌酒、单位活动等特殊情况。

我们先来简单看下判决:

1.陈某系醉酒驾驶。

2.宴请方姜某应该尽到宾客的安全,提醒,照顾并确保护送等常规责任。在老陈醉酒驾驶事件中没有履行相应的照顾和提醒义务,导致老陈发生事故死亡,确实存在过错,所以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而作为同桌的钱某等人,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作为共同饮者,他们在事件中有一定的责任,在现场明知老陈驾车还不加劝说,最后发生了事故。所以也需承担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多项费用。

小编有朋友是律师,之前也请教过,通过他得知:

聚餐或者酒席导致意外 同桌的怎样才会承担责任?

首先,在一桌有喝酒的,而去相互都有劝酒或者灌酒行为,然后事后有没有各管各离开的。这种情况如果同桌有人酒驾或者意外身亡的,同桌的都应该承担赔偿,因为现场没有进行劝说以及事后没有安全将出事者送到家,存在过失,所以责任自然是有的。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同桌之间并没有参与劝酒,而去也进行了提醒,让他别饮酒,这种情况基本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很难有证据的,所以这种情况法律上还是承担一些赔偿,不能算处罚,只能说是人道上的补偿,所给的钱也很少。

当然,酒席上同桌有些人是提前走的,酒席中也为劝酒,这样该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那么提前走的这个人是没有责任的,不过事故原因很多,也不能完全断定没有责任,还需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

相信看了之前的大家应该对于该不该承担责任清楚了,最后想说,生命只有一次,远离酒驾,为了亲朋好友,也为了他人,请不要饮酒驾车。

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请人吃饭人之常情,喝不喝,及酒驾是他本人意愿与旁人无关,都是成年人都有行为能力,出意外找人负担责任是没有道理的。只有自已承担,别以为同情弱者就不顾道理。

标签:同桌,萧山,喜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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