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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划定北部湾边界 海域争议只剩南海(资料)
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此前,越南第十一届国会第五次会议于6月15日通过决议,批准了该协定。至此,《北部湾划界协定》在中越两国均完成法律程序,具有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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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北部湾海上界线图
北部湾有了法定边界
北部湾(越南称东京湾),位于南海西北部,是一个半封闭海湾,为中越两国陆地与中国海南岛所环抱,面积约12.8万平方公里。北部湾是我国大西南的海上通道,油气和海洋生物资源丰富,也是著名渔场。
上世纪70年代以前,北部湾没有划界,两国渔民不分彼此在北部湾共同劳动。但70年代后期,中越关系恶化,由于中国渔民的捕捞装备较好,越南明显处于下风,于是越方开始采取控制措施,有时甚至开枪射击、武装没收中国渔船。90年代以后,中越关系好转,但双方渔民纠纷仍然不断,越南屡次没收中国渔船。
1974年,中越两国开始就北部湾划界举行谈判,特别是两国关系正常化、1999年两国签署陆地边界条约后,这项谈判进程加快。2000年12月25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该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共有11条,其中第一条确认了双方划分北部湾的法律根据,并明确了本协定的划界范围;第二条至第五条确定了以21个界点划定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协议还明确了对跨界油气资源和其他矿藏进行开发,以及对生物资源养护利用等事项的合作原则。现在,两国立法机构先后批准了这一协定,标志着中越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已然划定。
划界与渔业问题关系密切
渔业纠纷是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重要争端,因而除划界外,渔业安排也是北部湾边界谈判的重要内容。两国对划界和渔业问题采取捆绑解决的方式,以寻求双方利益的妥协点,因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与《北部湾划界协定》同时签署。《北部湾划界协定》生效后,《渔业合作协定》生效的条件已趋成熟。
这些协定的签订,有利于中越两国边界的稳定和北部湾地区的长治久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越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但大量渔船要从传统作业渔场撤出,仍将对我国琼桂粤三省区渔业生产带来影响。过去广东有6000多艘渔船在北部湾西面海域作业,现在则要退回北部湾东部海域作业;海南省59%的渔船在北部湾海域作业,根据《渔业合作协定》,海南省计划从2003年起每年淘汰570艘渔船,转业渔民1.2万人,2002年至2006年将淘汰报废2471艘渔船。为应对这种变化,国家已制定渔民转产计划,拨专款资助部分渔民上岸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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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共同渔业区图
海上磋商机制继续运行
中越间的划界问题包括陆地、北部湾和南海三部分。中越陆地边界谈判历时22年,于1999年12月30日正式签署《中越陆地边界条约》。至2003年底,勘界立碑进程已过半,双方力争今年确定另一半碑位。
迄今为止,中越间的领土、海域争议只剩下南海问题。中越已于1995年成立海上问题专家小组,就南沙群岛争议问题进行谈判。海上问题磋商机制现在继续运行。该机制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力求通过和平谈判,找到正确和长久的解决方法。
北部湾划好界后的坐标1-9为领海分界线第1界点北纬21度28分12.5秒,东经108度06分04.3秒;第2界点北纬21度28分01.7秒,东经108度06分01.6秒;第3界点北纬21度27分50.1秒,东经108度05分57.7秒;第4界点北纬21度27分39.5秒,东经108度05分51.5秒;第5界点北纬21度27分28.2秒,东经108度05分39.9秒;第6界点北纬21度27分23.1秒,东经108度05分38.8秒;第7界点北纬21度27分08.2秒,东经108度05分43.7秒;第8界点北纬21度16分32秒,东经108度08分05秒;第9界点北纬21度12分35秒,东经108度12分31秒;
以下为经济区分界线:
第10界点北纬20度24分05秒,东经108度22分45秒;第11界点北纬19度39分33秒,东经107度55分47秒;第12界点北纬19度39分33秒,东经107度31分40秒;第13界点北纬19度25分26秒,东经107度21分00秒;第14界点北纬19度25分26秒,东经107度12分43秒;第15界点北纬19度16分04秒,东经107度11分23秒;第16界点北纬19度12分55秒,东经107度09分34秒;第17界点北纬18度42分52秒,东经107度09分34秒;第18界点北纬18度13分49秒,东经107度34分00秒;第19界点北纬18度07分08秒,东经107度37分34秒;第20界点北纬18度04分13秒,东经107度39分09秒;第21界点北纬17度47分00秒,东经107度58分00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巩固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维护和促进北部湾的稳定和发展,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和公平合理地解决划分北部湾问题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认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和国际实践,在充分考虑北部湾所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二、在本协定中,“北部湾”系指北面为中国和越南两国陆地领土海岸、东面为中国雷州半岛和海南岛海岸、西面为越南大陆海岸所环抱的半封闭海湾,其南部界限是自地理坐标为北纬18度30分19秒、东经108度41分17秒的中国海南岛莺歌嘴最外缘突出点经越南昏果岛至越南海岸上地理坐标为北纬16度57分40秒、东经107度08分42秒的一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缔约双方确定,上述区域构成本协定的划界范围。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由以下21个界点以直线顺次连接确定,其地理坐标如下:
第1界点北纬21度28分12.5秒,东经108度06分04.3秒;
第2界点北纬21度28分01.7秒,东经108度06分01.6秒;
第3界点北纬21度27分50.1秒,东经108度05分57.7秒;
第4界点北纬21度27分39.5秒,东经108度05分51.5秒;
第5界点北纬21度27分28.2秒,东经108度05分39.9秒;
第6界点北纬21度27分23.1秒,东经108度05分38.8秒;
第7界点北纬21度27分08.2秒,东经108度05分43.7秒;
第8界点北纬21度16分32秒,东经108度08分05秒;
第9界点北纬21度12分35秒,东经108度12分31秒;
第10界点北纬20度24分05秒,东经108度22分45秒;
第11界点北纬19度57分33秒,东经107度55分47秒;
第12界点北纬19度39分33秒,东经107度31分40秒;
第13界点北纬19度25分26秒,东经107度21分00秒;
第14界点北纬19度25分26秒,东经107度12分43秒;
第15界点北纬19度16分04秒,东经107度11分23秒;
第16界点北纬19度12分55秒,东经107度09分34秒;
第17界点北纬18度42分52秒,东经107度09分34秒;
第18界点北纬18度13分49秒,东经107度34分00秒;
第19界点北纬18度07分08秒,东经107度37分34秒;
第20界点北纬18度04分13秒,东经107度39分09秒;
第21界点北纬17度47分00秒,东经107度58分00秒。
第三条
一、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9界点的分界线是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
二、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两国领海分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三、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任何地形变化不改变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7界点的两国领海分界线。
第四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界点至第21界点的分界线是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第五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7界点的两国领海分界线用黑线标绘在缔约双方于二○○○年共同测制的比例尺为一万分之一的北仑河口专题地图上,第7界点至第21界点的两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用黑线标绘在由缔约双方于二○○○年共同测制的比例尺为五十万分之一的北部湾全图上。上述分界线均为大地线。
上述北仑河口专题地图和北部湾全图为本协定的附图。上述地图采用ITRF-96坐标系。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各界点的地理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本协定所规定的分界线标绘在本协定附图上,仅用于说明的目的。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相互尊重按照本协定所确定的两国各自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第七条
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气单一地质构造或其他矿藏跨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分界线,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就该构造或矿藏的最有效开发以及公平分享开发收益达成协议。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北部湾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两国在北部湾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合作事项进行协商。
第九条
两国根据本协定对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的划定对缔约各方有关海洋法方面国际法规则的立场不造成任何影响或妨害。
第十条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河内互换。
本协定于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唐家璇 阮怡年
(签字) (签字)相关文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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