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军车管理,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军车运行秩序,防止和减少军车事故,依据国家、军队交通法规、制度和航空修理系统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归口管理、按级负责、科学管控、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院长办公室负责全院军车归口管理,车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第四条院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一)检查、指导车属单位进行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监督车属单位对军车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技术检查。(三)负责军车驾驶员安全教育、业务学习与考核工作。(四)负责军车及军车驾驶员年度审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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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办理军车号牌及军车驾驶证。(六)指导、协助车属单位处理军车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七)审定车属单位的车辆派遣。(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车属单位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军车安全管理工作和军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军车日常维护和安全技术检查。(三)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的行政管理和工作任务的安排。(四)拟定派车任务报院长办公室审定。(五)及时报告和处理军车事故。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军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其它有关制度规
定,服从军车监理人员和交通警察的监督检查,保持良好的车容车况。第七条军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准驾车型的《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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