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
根据《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所属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城市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称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统计以及日常检查等工作。
扩展资料:
《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房屋出租登记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二)出租房屋的座落、面积、楼层、结构、用途、租赁起止时间。
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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