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会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成立,成为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司法机构。著名的海牙和平宫就是为该法院所建。目前该法院有113个成员国,中国是最早的成员国之一。该法院日常行政活动主要由国际局负责,预决算和年度报告等问题由成员国驻荷使节组成的行政理事会和外交理事会负责。 常设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如果成员国将其争端诉诸仲裁,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再由选定的仲裁员推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建立后,常设仲裁法院长期缺乏案源,其作用和影响力日益减小。但该法院成员国提名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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