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处方的基本原则是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应保证信息完整、唯一性、尽量避免修改、规范书写药品名、写明年龄和体重、按照规定予以处方数量、规范书写用法用量、规范签名、规范书写中药饮片处方等。
1、信息完整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保证唯一性
每张处方限于1名患者的用药;
3、尽量避免修改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规范书写药品名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混不清字句;
5、写明年龄、体重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按照规定予以处方数量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1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规范书写用法用量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规范签名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9、规范书写中药饮片处方
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和诊断,提出用药指导和建议的体现,可以确保患者正确用药,避免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保障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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