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
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则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间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第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第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
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可依然面临“认定”的难题,毕竟每个人对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敢于维权,保留工作量的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寻求第三方裁决。
而后者虽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竞争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里,激情工作、无偿加班、鼓励奉献被看做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开宣扬“狼性文化”“996工作制”。
在这种企业文化里,领导和员工缺乏应有的界限,领导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发展、升值加薪是员工的唯一诉求。而其实,工作之外,领导和员工都是独立平等的个体,员工有意愿也有权力决定工作之余的时间如何分配。领导不断向员工灌输“自愿加班”的理念,事实上是对员工自我意识的剥夺。
这种剥夺,短期来看,或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但长远看来,会慢慢将员工变成无意识的“提线木偶”,失去最宝贵的活力和创造力。而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来说,都不是件幸事。这种老板眼里的“自愿加班”,还是少些为好。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然而,这个“加班”仅仅是指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是员工“自愿加班”,这个加班费不用支付。
很多人就会说了,没人会自愿加班!加班都是公司要求的!要么是工作量太大正常上班时间完不成,要么就是临近下班领导安排一个急活,第二天一早就要,这种情况,怎么可能不加班?但这种加班明明不是自愿的呀!
对,虽然这种加班不是自愿的,但你能证明时公司安排的吗?这个安排是指,或者是上级领导正式通知加班,或者是有公司认可的加班记录。否则的话,都属于“自愿加班”。
太多的朋友看到这里是一肚子苦水了。
比如互联网行业的,996的工作模式已经是家常便饭,哪里有加班费?
还有的公司领导没有上下班观念,每到下班时候就交付一个任务,员工只能加班完成。
还有的人工作繁忙,加班是常事,正常下班反而很稀奇。
所有的这些,基本都是“被自愿加班”。加班并不是自愿的,但表现形式是你主动自愿的,而不是公司正式通知的。
在“被自愿加班”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要逃脱,恐怕很难,每个公司都或多或少有这方面的问题。所以对我们员工来说,一要适应,二要调整。
一方面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尽量在工作时间完成任务,如果是因为自己效率不高导致加班,那可真赖不了公司。
另一方面摆正心态,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既然我在这家公司工作,就得适应这家公司的文化和节奏,同时争取从加班中多锻炼自己,用一年的时间增长别人需要3年才能增长的经验和技能。而且多加班,也能更好的在领导面前表现自己,升职加薪多考虑自己,这不也是一件好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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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本意是保护加班族,但是被一些不良公司、不良老板篡改了好意,反其道而行之,让员工“被自愿加班”。问题是,你不自愿又能咋样啊?歪嘴的和尚会念经,还专门给你念歪了。
在加班问题,员工绝对是弱势群体,不是被动不被动的问题,而是你要不要前途的问题。你加班,就是忠诚度高,有奉献精神,老板喜欢。如果你不主动加班,你有劳动法保护,老板有大帽子等着你,还有一长串小鞋等着你。
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智商高,效率快,手头的上工作很快就能做完。刚开始工作的时候,我比较单纯,做完工作,下班就收拾收拾,走人了。老板呢,是一位退伍军人出身,创业吃过苦,他爱岗敬业,爱厂如家,拼命三郎,废寝忘食。所以,他就看不惯我到点就走。总认为我工作量不饱满,经常给我增加额外工作,开始还美其名曰是给我压担子,锻炼锻炼我,培养培养我。后来,我才发现他这是嫌弃我不加班啊。
一位老江湖悄悄告诉我,你效率高,就是犯傻。你不主动加班,老板一是觉得你不敬业,二是觉得你工作量不够。他就给你加任务,你多干了活,他还不领情,因为他还是觉得你工作还不够,于是层层加码、快马加鞭,你干的越多,反而越不受他重视。
从此,我也学聪明了。每天的工作,拖一拖,玩一玩,拖到快下车,再开始工作,为了早点回家,加班前两个小时,就特别卖力。老板走过来,看见我这么卖力,非常高兴。年底还奖励我。
实际上呢,就是猴子吃香蕉“朝三暮四”的故事,老板也没有赚到便宜,员工更是损失休息时间。这是一个双输的结局。但是职场就是这么一个奇妙的磁场,聪明的人都是跟着文化走。公司喜欢自愿加班的人,你就是装也要装出你很忙的样子。这也许就是所谓的成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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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的,作为一名劳动者,你确定你真的搞清楚劳动法了吗?对此我很汗颜,劳动法我确实没搞太明白。
前些日子,因为老板拖欠工资,三番五次的讨要无果之后,我去了劳动仲裁部门。结果在填写申请的时候,只填写了被拖欠的工资。工作人员问我说:“你知道自己的权益吗?”
原来,我不光能讨要工资,还可以申请社保和经济补偿金。看我一脸无知的样子,连工作人员都忍不住扼腕叹息:“劳动法都颁布十年了,你居然什么都不知道!”
我相信像我这样,对劳动法一知半解的人不在少数。很多时候,连我们自己都不知道居然还有这种权益,更别说去维权什么的了。
再来说说“被自愿加班”这个事。虽然劳动法里有规定,自愿加班不能算加班,但问题是,如果可以选择的话,有几个人是自愿去加的班呢?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加班”。可为了保住饭碗,又或者周围的人都在加班,你好意思准点下班吗?你不怕被领导穿小鞋吗?
后来,是自愿还是不自愿,也没几个人能说得清了。可就算能说得清,也只能敢怒而不敢言,打掉牙自己往肚子里咽。
这不,我们单位有一个新来的年轻小姑娘,老板每每下班出去应酬,就要把她带上,陪吃陪喝陪笑脸。老板的理由很充分:“你单身又没谈男朋友,那么早回家干嘛?”为此小姑娘郁闷的要命,又不敢说不去,可心里却在骂:我没谈男朋友怎么了?也不想陪你们这群色眯眯的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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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种“被自愿加班”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尤其是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像之前某同城的“996”也就是平时9点钟下班,周六还要义务加班,尽管新闻都热议菲菲了,但是真正会给员工加班费吗?只能算是你义务遵守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名负责合格的员工吧。
从我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其实员工在加班上面是非常被动的,为什么呢?
一、员工举证较难。
因为规章制度由公司制定,那么整个加班流程自然也由公司去审批完成。比如你今天做个方案,领导要说哪里哪里需要修改,暗示是你工作没做好,今晚要修改好给他,那么也就不会额外批你加班申请单。没有这个纸质证据,你就是义务加班。
二、加班计算基数难以确定。
有些地区是只要单位时间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有些是原本工资组成就拆分了加班费这一项了。有些企业就是很精明的。
在我看来,其实员工对于偶尔加班其实并不是特别反感的,有时候项目进度赶、繁忙期偶尔加班其实很正常。
像“双十一”时期,电商公司加班很正常,但是假如你心中对工作的认可度高,也期望自己为了公司年终目标、总利益贡献自己一份力量,当然也希望年终分工分多点,那么很多员工是打鸡血似的很热爱加班的,觉得这是一个团队在为了一个目标在奋斗。
当然公司也要由衷感激员工的加班,比如做好一个福利后勤工作,准备好宵夜、行军床、晚班车等等,对员工个人绩效及成就也有所体现,让员工觉得自己的加班是值得的,不管是精神上的回报还是物质上的慰问其实都可以,让员工觉得加班值得,自己有收获,比如学会了新技能、团队一起解决了问题、一起分享加班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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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加班,劳动法,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