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提供范例,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六、【】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的社会团体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市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社会团体可按其业务的划分、统一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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