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
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2014年7月22日
标签: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