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
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第二条第十二条七、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检察专网视频会议室、信息网络机房、机要保密机房、通信机房、机房辅助用房等。(第三十六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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