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170号文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在这里重点讲第二种情形。符合第二种情形的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特别注意:1、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税函90号文);2、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按照4%征收率减半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一台,原价60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销售价格58.24万元。
一、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 固定资产进入清理程序: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60
2、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销售,因销售所计提的增值税为直接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可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不需计入销项税。
①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58.24
贷:固定资产清理 5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4
②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贷方(视同收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2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2
③根据应交增值税1.12万计随征附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0.1008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05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336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0.0112
④根据应税收入56万的0.1%计提防洪保安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0.056
贷:应交税费—防洪保安费 0.056
⑤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6.9632
贷:营业外收入 6.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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