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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1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所建房屋在村居拆迁改造过程中被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该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系上诉人于2003年在自己原有宅基地上所建,其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权属。但是,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房屋自建印契的填发时间为1992年,而其主张涉案房屋建成于2003年,故该印契中的房屋并非涉案房屋,该印契也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对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根据生效裁判(2018)鲁行终1987号行政裁定书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未办理相关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手续。因此,上诉人主张其对涉案房屋拥有合法权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房屋系上诉人出资建设,被上诉人在村居拆迁改造过程中,在未与上诉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将房屋拆除,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损失的确定问题。涉案房屋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但无合法的宅基地审批手续,亦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被上诉人按照村居拆迁改造的需要予以拆除,给上诉人造成了建筑材料费、人工费等实际损失,应予赔偿。受一审法院委托,天安信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一审采信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房屋被拆除时的工程造价为上诉人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损失应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以拆迁补偿的标准确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装修损失及屋内物品损失问题。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房屋装修情况以及房屋被拆除时屋内物品的损失情况,一审对该部分损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评估费损失问题。上诉人申请参照涉案房屋周边商品房价格对涉案房屋的损失以及装修费用进行评估,为此支出评估费12500元。上诉人申请的上述鉴定意见并未被采信,一审判决上述评估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2元,由上诉人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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