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9、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
10、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1、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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