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以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特许权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稿酬所得不同,因为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转让著作权免营业税)。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且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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