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内部为了考核方便起见会要求法官在审理结束后的每一起案件都需要撰写案件审理报告,这样法院内部考核的需要。
其次,法官撰写的案件实力报告是案件档案管理的需要,法官撰写的案件审理报告会成为诉讼案件进行法院系统内部归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档案室会有利于案件档案管理的同时,也以备查询,使得案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再次,法官撰写案件审理报告的结构之一是案件审理报告与案件的判决书的主要内容部分应当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两种版本的情况,如果出现两种版本,则不能算是一种合格的案件审理报告,需要重新撰写。
同时,法官撰写案件审理报告在“承办人意见”这一部分需要写的更为细致一些,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相对而言比较简单,但在案件审理报告中则写得更为细致,原因前者在于法院内部的归档不对外,而判决书则需要对外,如果写得细致没有时间。
另外,判决是写给败诉一方看的,如果法官写得很细致,说理太多,则败诉一方会对法官的说理部分进行研读,从而找出法官说理不充分、不能够说服自己情况,从而引起案件的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情况,所以法官不会在判决书中将说理部分写得详细和充分。
另另外,判决书如果法官在说理部分谈及的太多了,会出现言多必有失的现实问题,这就使得法官不管多说,尽量一笔带过,这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说明部分,民事案件相对而言说理部分较多一些。
最后,如果有的法官是属于学者型的法官,那么这些法官可能会将自己的案件审理报告的一部分内容摘录出来进行加工,然后予以发表,这时候就需要根据论文的要求结果进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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