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定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全市红十字会工作标准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救灾准备工作,组织社会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援助,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4、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和现场急救;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的动员、宣传、组织和供髓者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5、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开展社会精神文明和弘扬人道主义活动。
6、向社会宣传红十字会与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日内瓦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各项法律法规。
7、依照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建立关系,开展人道主义方面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8、协助政府开展对台工作,促进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的宣传与合作。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986年10月,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对国际委员会的职能做了如下的规定:
1、维护并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2、承认符合条件的新组建或改组的国家红会,并将此承认通知各国红会;
3、承担日内瓦公约赋予的任务,为忠实执行国际人道法而努力,并受理有关违反该法的诉讼;
4、在国际性以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内乱中以中立身份从事人道工作时,努力保证向遭受此类事件损害的受难人员提供保护和救助;
5、保障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中央寻人局的活动;
6、武装冲突之前,与各国红会合作,致力于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医疗器械的准备;
7、解释和传播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并推动这类法律的发展;
8、执行红十字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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