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才孕育了美国现有的选举制度,这是美国所独有的。美国大选中公民投票被称为普选,根据每州在国会中的参议院+众议院席位总数多少,每州拥有数目不同的选举人票。
在大选年,11月初举行大选,选民在数名总统候选人之间选择一名,随后各州统计每名候选人在本州所获实际选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即获得本州全部选举人票。
然后将候选人在各州所获所有选举人票数相加得出最终选举人票数。由于全国共有538张选举人票(对应于100个参议员席位+435个众议员席位+哥伦比亚特区3个席位),因此首先获得270张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将成为美国当选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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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诞生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
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府的首长。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议上主要有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
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了较多的反对,选举方式于是只能从国会选举和选举团选举中选择,其中国会选举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占了上风。
最简单地来讲,就是普通公民先选举人民代表,再由代表(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
美国总统是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产生,而不是选民直接产生,各州按人口比例选出选举人团,选举人团组成人数等于该州众议员数(按人口比例产生)加上该州参议员数(各州都是两名),全国一共是538张选举人票.
全美国的登记选民以州为单位先进行普选,计算选票多少,一个总统侯选人一旦在这个州普选中的得票胜出,也就赢得了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除外,这两州是按普选比例分配选举人票)。总统候选人获得全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的一般以上(270张以上)即可当选。
美国大选采取的是选举人票(而不是选民票)制度,这就好比乒乓球比赛的「五局三胜」规则,最后的赢家是看谁赢得的局数(选举人票)多,而不是看谁赢得的球数(选民票)多,所以确实有可能出现获得选民票多的反而没能当选的「反常」现象(例如2000年大选戈尔就比布希多出30万张选民票)。在大选年12月正式选举总统时,由各州选举人(而不是选民)投票选出总统。但选举人票是由选民票决定的,谁在某个州获取的选民票多,谁就赢得了在该州指定选举人的资格,这等于是取得了该州的选举人票,即「赢者全拿」。这样一来就清楚了,候选人要想夺得某州的选举人票,他绝不敢藐视任何一位普通选民手中的那一票。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就是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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