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一般情况下,基层单位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基层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在营和相当于营级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扩展资料: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党章第十三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作了原则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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