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大释法具体意思是:人大释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特区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因为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由中央授权,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是这么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换句话说,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等政治权力的重大问题上,香港法院对于有关案件的终审判决前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对于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以解释作为准则。
扩展资料:
1999年6月第一次释法,聚焦香港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当年5月20日,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向国务院提交报告称,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当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案件”所作的判决。
扩大了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获得香港居留权的范围,并认为这些子女无须经内地有关机关批准,即可进入香港特区定居,这一判决内容与香港特区政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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