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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2024-06-22 02:58:53 编辑:join 浏览量:634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仍然现行有效。

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已废止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不再适用(自然废止),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标签: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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