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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居家头条#【二道福安、新立德棚改地块大受重视,即将启动建设】8月11日,福安地块捆绑新立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标结果正式公示,长春市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21.22亿元中标,超出第二、三候选人3亿多元。其中福安地块范围是民丰五条以西、民丰大街以东、兴隆路以北、公平路以南,占地面积6.8万平,新立德地块范围乐群街以西、福安街以东、公平路以北、岭东路以南,占地面积8.1万平,改造周期是1825日历天,不超过3年,地块位置卓越,属于东三环内。
“房子烂尾,房贷我就不还!”陈某按揭贷款购房后,楼盘烂尾,陈某以此为由,拒绝还贷。银行于是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了。
福建省福安市,2014年陈某夫妇看到别人都买了新房,而且房子的价格上涨得厉害,于是也想买一套房。
但是家中存款不够,于是找亲戚东拼西凑付了首付20万,购买了一套房。
根据原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子应该在2016年9月底前交付。
但是,由于开发商的资金出现问题,房子并没有如期交付。此时陈某仍然继续向银行偿还借款。
可是,开发商迟迟不开工,陈某眼看自己按月付房贷,日子过得十分紧张。但是房子交付却遥遥无期,于是干脆停止偿还贷款,并将开发商与贷款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而贷款银行同时提起反诉,要求陈某夫妇偿还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40余万元元。
并提出陈某夫妇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而且认为买卖合同是否解除,陈某夫妇均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来源:环球时报)
而陈某夫妇为什么敢提起诉讼,因为她们手中是有王牌。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使用;
逾期交付超过90日后,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陈某已付款的1%向陈某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陈某起诉的日期是2017年6月,距离应该交付的时间2016年9月30日,明显超过90天。陈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是符合规定的。
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庭审时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违约,陈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买卖合同已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陈某夫妇诉请解除其与农行福安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陈某尚未履行的借款,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陈某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贷款行反诉中要求陈某夫妇对剩余未偿还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法院不支持。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均已解除,陈某虽系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但最终取得贷款款项的主体系开发商,故银行剩余贷款及利息依法应由最终受益人即开发商负责偿还。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解除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归还陈某首付款,并赔偿违约金。
解除陈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剩余款项有由开发商偿还。
一审判决后,贷款银行傻眼了,这是从来没有的事,原来都是无论楼盘烂尾与否,贷款人都要按月偿还贷款,直到还完贷款为止。如果不还,银行就起诉贷款人,法院都是支持他们的。这次怎么能这样呢?
于是贷款银行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陈某夫妇、开发公司连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为什么一定要让陈某夫妇还款呢?因为楼盘烂尾后,原来的开发商早就没钱了,虽然法院判决开发商还款,但是实际上拿不到钱。所以银行一定要追借款人,毕竟银行还有很多方法找借款人追讨借款。
这次银行在上诉中称,借款合同注明的借款人为陈某。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陈某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为,购房人是否负有返还未清偿部分的贷款义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房屋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人对此并无过错。一审判决正确,驳回银行上诉。
二审判决后,银行还是不服,依然主张陈某应该还款这一观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而且银行向法院提出,目前楼盘烂尾情况较多,按揭贷款逾期、拒付情况普遍存在,一旦确定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势必引起其他借款人效仿,将严重损害4银行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高院认为,在按揭买房时,陈某以所购商品房作为贷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所贷款项由银行直接划付给开发商。
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开发商继续掌控建成或未建成的案涉商品房,且已实际占有贷款,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返还贷款的责任。
福建省高院最后驳回了银行的再审请求。
很多家庭为了买房掏空了六个钱包勉强付了首付,每月还着房贷。结果房子烂尾了,购房者既要还贷款,又得不到房子,所有的损失都由买房者承担,明显不合理。
本案的判决也许能够给那些正在遭遇烂尾楼盘的业主,提供一个思路,寻找一个合法合理的维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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