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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

2024-06-30 07:28:20 编辑:join 浏览量:611

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为: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

标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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