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案件的条件为:1、必须为适格的自诉人。2、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3、属于自诉案件范畴。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一、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法律依据:
《刑事诉诉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环境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停止侵害之诉
停止侵害之诉是指要求正在进行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人停止其行为的民事诉讼。这是一种积极的诉讼,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进一步扩大,增加受害人的损害。停止侵害之诉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
2.排除妨碍之诉
排除妨碍之诉是指由财产权或环境权受到他人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提起的,向人民法院要求排除他人的不利影响的民事诉讼。
3.消除危险之诉
消除危险之诉是指当事人的环境民事权益受到现实的危险而向人民法院请求消除这种危险的民事诉讼。消除危险之诉中环境侵害行为尚未现实发生,因此,该诉可以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与停止侵害之诉相同,消除危险之诉也是一种积极的诉讼。
二、环境民事诉讼的立案
1.起诉者的资格。凡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资格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与本案所争执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确有直接(而不是间接)的利益相关者。
2.对哪些民事行为提起诉讼?对那些认为侵害了其民事权利的民事行为均可提起诉讼。
3.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以他人的民事行为侵犯或将侵犯自己的民事权益为由或以他人未履行应履行的民事义务侵犯或将侵犯自己的民事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4.向谁提起诉讼?向那些原告认为其从事或将从事民事不法行为者提起诉讼。
三、境民事诉讼的审理
1.审判原则。环境民事诉讼审理与环境行政诉讼审理一样,应执行以下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以及某些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等。
2.审判制度。环境民事诉讼审理中所采用的审判制度与环境行政诉讼中采用的审判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可采用独任审判制度,即对简单的环境民事案件,不必组成合议庭,可由一个审判员独自进行审判;可采用调解制度且应先采用调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该重调解。且提倡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但调解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而不强迫的原则。如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又翻悔,则应立即审判。其他一些制度,如回避制度,辨论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则与行政诉讼相同。
3.当事人和参加人。环境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参加人是除当事人之外的代理人,包括律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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