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涉诉言论不构成侮辱和诽谤。
主要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中查明,所谓“走廊医生”最开始起源于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写并在《南方周末》上发表的《“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而2015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公开通报认定该稿件为严重失实报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广泛报道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其属于因重大社会事件偶然介入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因此针对兰越峰发布的言论亦应按照公众人物标准评断。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兰越峰主张系列言论构成对其人格侮辱和诽谤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微梦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兰越峰曾因“走廊医生”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央视原工作人员王志安就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后,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制作播出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
该节目中展示,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其长期以来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并非是因其反对过度医疗遭致打击报复。
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中上传节目视频,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言论。2015年6月,王志安分别两次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
此外,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写并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2015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公开通报称,上述报道“为严重失实报道”
参考资料来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针对公民言论内容的规制因“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两种情形而有所不同。
本案中,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但此种克减应以与公共领域、公众兴趣相关为限,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边界。
针对王志安微博中“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
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私利,绑架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微博言论,从发布形式和内容来看,属于“意见表达”。王志安发布上述内容是出于对公共事件及相关公众人物进行评论,再结合其作为依据的权威消息来源,上述内容不构成对兰越峰的名誉权侵权。
扩展资料:
兰越峰曾因“走廊医生”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央视原工作人员王志安就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后,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制作播出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
该节目中展示,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其长期以来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并非是因其反对过度医疗遭致打击报复。
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中上传节目视频,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言论。2015年6月,王志安分别两次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
此外,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写并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2015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公开通报称,上述报道“为严重失实报道”。
参考资料来源:
"走廊医生"告前央视主持人案上诉开庭 ,未当庭宣判。
被称为“走廊医生”的四川绵阳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因反映医院过度医疗问题而被广泛报道,原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图中男子)在其个人实名认证新浪微博中上传相关视频,并陆续在微博发布有关兰越峰的言论。兰越峰认为王志安发布的言论已经对其构成侮辱和诽谤,遂起诉要求王志安以及新浪微博所属的微梦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前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求,兰越峰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大V”点名评医生
兰越峰曾因“走廊医生”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前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王志安曾就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后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制作播出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该节目中展示,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其长期以来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并非是其因反对过度医疗招致打击报复。
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中上传上述节目视频,并陆续发布了“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非典型医生”,“兰越峰显然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最需要的是去接受治疗”,“明明她是个病人,但媒体却把她当作英雄,其实她有迫害妄想,完全没有理性决策能力,她最需要的是治疗”,“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等内容。除此之外,2015年6月,王志安分别两次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
一审法院驳回诉求
兰越峰认为王志安的上述行为和言论已经对其构成侮辱和诽谤,遂起诉要求王志安以及新浪微博所属的微梦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中查明,所谓“走廊医生”最开始起源于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写并在《南方周末》上发表的《“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而2015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公开通报认定该稿件为严重失实报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广泛报道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其属于因重大社会事件偶然介入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因此针对兰越峰发布的言论亦应按照公众人物标准评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兰越峰主张系列言论构成对其人格侮辱和诽谤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微梦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是否构成“公众人物”是焦点
兰越峰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志安本人及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围绕兰越峰是否是公众人物、涉诉言论的性质及涉诉言论是否构成侵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兰越峰的代理律师马宵指出,兰越峰仅仅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应被界定为公众人物,相反地王志安是一位微博粉丝众多、影响力较大的媒体人,更应注意自身的言论;王志安微博中提及的“精神疾病”等称谓明显构成侵权;综合涉诉微博内容可以看出王志安的目的在于丑化兰越峰,其宣称的在影响广泛的公众平台上发表涉诉微博以对兰越峰进行“善意规劝”,不符合常理,王志安的涉诉微博言论构成侮辱和诽谤。
王志安则主张其涉诉言论仅是针对新闻事件及事件当事人进行的评论,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知情权,其发布言论是出于对兰越峰的关心和关怀,而非对兰越峰进行侮辱、诽谤;兰越峰的精神状况属于公众讨论的范畴,“精神疾病”与“精神病”应予区分,考虑到目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数众多,“精神疾病”的表述不应该认定为侵权;总之,涉诉言论不构成侮辱和诽谤。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等着看最终怎么判决。
讲白了兰越峰医生是为了猪圈圈养的猪与雇主讲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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