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用抵扣。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铁路运费抵扣。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准予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钱,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铁路快运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开具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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