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资产权)的股票。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由各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一般包括:优先股票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票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优先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优先股票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对于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如普通股的利润分配降至0之后,优先股在股利方面就达不到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设定(其实是上限),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剩余利润的 分红,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股会有损失的。
参考百度百科《优先股》。
道富投资为您解惑优先股的概念:
优先股,虽然名为“股”,但实际上兼具“股”和“债”的特点,是股票和债券的混合体。
首先,优先股是一种股票。但相对于普通股来说,其股份持有人可以较普通股股东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不向普通股股东分红,但必须按事先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如果向普通股股东分红,分的也是优先股股东分配后剩下的公司利润;而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为了优先获得固定收益,优先股持有人放弃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也没有表决权,仅在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才享有表决权。比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等。另外,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累计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当公司按约定支付了所欠股息时,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与普通股一样,优先股股东也不能退股,但优先股一般能通过事先约定的条款被公司赎回。
其次,优先股像一种特殊的债券。说其像债券,是因为每年都会按照约定股息率获得股息;说其特殊,是因为其没有固定期限,永远不需要偿还本金,很像“永续债券”。不过,当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的地位不及债权人。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
总之,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来看,优先股股东所享受的权益介乎债权人及股权人之间。但优先股与普通股从本质上均为同一公司的股权,两者的价格有较高的正相关性。
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②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干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忧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但风险较小,优先股起源于欧洲,英国在16世纪就已发行过优先股。但在以后几百年内,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一般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只发行普通股,很少发行优先股。进入20世纪后,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为了筹集急需的巨额资金,优先股就有了适宜生长的土壤。公司发行优先股主要出于以下考虑:①清偿公司债务;②帮助公司渡过财政难关;③欲增公司资产,又不影响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
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优先股只能在公司增募新股或清理债务等特殊情况下才能发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发行过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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