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要交税了,但我们常说的抢红包并不在列,别急,慢慢听我说。
2019年 6月25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为了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所得税项目事项发布公告,明确了“红包”征税的主体和范畴。
《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意思呢,就是企业向个人发放、赠送的红包,比如支付宝每年过年举办的分享几亿红包活动,抢到的红包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和以前的商场抽奖活动一样,但是拼手气红包显然不在此列。
还有一种例外,就是企业向个人发放的优惠券除外,比如满多少减多少(购买兰博基金减10元券)。
所以说,网络红包还是可以抢的,第一大部分红包还是个人发放的,不需要交税,第二就算是企业发放的红包,扣了20%不还剩80吗?
抢红包只是小娱乐,金额也不会太大,该发就发,想抢就抢,就算交税,也是图个欢乐而己,毕竞比没抢到强多了,不过,我个人一般不会去抢,懒得劳心劳力。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公告》指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具体来说,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所以大家可以放心抢。
网上抢红包肯定不用缴税,就拿微信来说,红包最大的金额也就是200元,况且不是你一个人抢,那么点钱怎么交。
前面那么多回答都很详细了,我就不说详细说了,简单点回答你的问题就是,微信红包可以抢,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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