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九条的规定:(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施工总承包彳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2)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3)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4)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5)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① 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② 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第所列行为之一的。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7)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8)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9)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10)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11)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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