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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2024-09-07 06:07:46 编辑:join 浏览量:594

2017年上海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上海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第一阶梯0到220立方米水量的时候自来水价是1.92元,综合水价是3.4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是220到300,水价是3.30元,综合水价是4.83元。

第三阶梯300以上水价是4.30元,综合水价是5.83元。

综合水价是自来水价格加上排水费,排水费是1.70元/立方米,按照排水量的90%计算,实际价格是1.53/立方米

扩展资料:

“阶梯水价”是对使用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阶梯水价”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拓展了水价上调的空间,增强了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了水资源的浪费。

阶梯式计量水价将水价分为两段或者多段,每一分段都有一个保持不变的单位水价,但是单位水价会随着耗水量分段而增加。

参考资料:

2017年上海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第一阶梯:0到220立方米水量的时候自来水价是1.92元,综合水价是3.4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220到300立方米水量的时候,水价是3.30元,综合水价是4.83元;第三阶梯:300立方米以上水量水价是4.30元,综合水价是5.83元。综合水价是自来水价格加上排水费,排水费是1.70元/立方米,按照排水量的90%计算,实际价格是1.53/立方米。

扩展资料:

“阶梯水价”是对使用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阶梯水价”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拓展了水价上调的空间,增强了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了水资源的浪费。阶梯式计量水价将水价分为两段或者多段,每一分段都有一个保持不变的单位水价,但是单位水价会随着耗水量分段而增加。

参考资料:

上海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用水量为单位实施。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0至220立方米(含),自来水价格1.92元/立方米,排水价格1.70元/立方米,综合水价为3.4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20至300立方米(含),自来水价格3.30元/立方米,排水价格1.70元/立方米,综合水价为4.83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自来水价格4.30元/立方米,排水价格1.70元/立方米,综合水价为5.83元/立方米。

扩展资料:

“阶梯水价”的基本特点是用水越多,水价越贵。例如有的城市将居民的生活用水水价设定两个水量的分界点,从而形成三种收费标准:用水15吨以内为人民币0.6元∕吨,15—20吨为1.4元∕吨,20吨以上为2.1元∕吨。缺水城市可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

早在2002年4月1日,中国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就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须在2003年底前实行阶梯水价,其他城市则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阶梯水价。

2014年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为配合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科技含量较高的“阶梯水价水表”已经面市。

参考资料:

2017上海水费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上海市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的通知》,上海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为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多措并举降成本的要求,,决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取消后,降低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范围内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标准调整

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工商业和行政事业用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7元,由现行每立方米2.89元调整为2.62元。

特种用水用户中,桑拿行业浴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及以下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57元,由现行每立方米11.49元调整为10.92元;

浴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以上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82元,由现行每立方米16.49元调整为15.67元;

洗车行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32元,由现行每立方米6.49元调整为6.17元;

饮料行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0元,由现行每立方米3.99元调整为3.79元。

供水价格调整后,工商业和行政事业、特种用水用户的综合水价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等非居民用户水价保持不变。

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范围内,未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供水价格可保持不变。

二、本次价格调整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市属供水企业在后续月份收取水费时,按照新的水价标准,扣减2017年4月份起用户多缴纳水费,并在水费账单中备注说明。

扩展资料: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

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

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

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

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拓展水价上调空间,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

二是要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三是要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水设施建设。通过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三、做好水价改革规划工作,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水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及各有关方面的利益,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好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各地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明确水价改革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制定水价改革和调整计划;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完善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指导供水企业建立财务和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成本增长和费用支出。

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中,可实行成熟一批,改革一批的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实行。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允许计入价格。

水价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水价改革方案出台,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3年底以前,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按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在2006年底前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要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理顺水价结构,完善相关节水措施

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属于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

属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构成的合理收费,要直接进入成本,并计入价格。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各地要加大节水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中水利用技术。大型公共建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自备水源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中水设施。

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工业、市政、环境及绿化等行业使用回用水。要尽快组织制定重点工业、特别是耗水量大的工业用水定额标准,在水资源匿乏的城市调整产业结构,禁止或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六、改革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努力引入市场机制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应同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的改革以及经营机制的转换结合起来。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改制的关键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实行企业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目前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业管理转变,转制前其收入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大中城市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原则上要在“十五”期间完成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实现政企分开,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责权,使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各地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促进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

七、做好城市水价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水价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城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组成专门班子负责研究、制定和落实水价改革方案。

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城市供水方面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和票据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供水企业改制及其他配套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改制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城市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水质监测工作。各级政府统筹规划,齐抓共管,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参考资料:

2017年上海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是:

一、居民用水供水价格标准

1、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内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综合水价从现行的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4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为1.92元/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综合水价为4.83/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为3.30元/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综合水价为5.83/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为4.30元/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详见下表)

注:由于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排水价格实际为1.53元/立方米。

2、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张房产证明或一本《居民户口簿》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合用表除外)。

3、居民合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平执行。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等,按照居民综合水价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85元调整,即由现行的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为2.12元/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实际为1.53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标准

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工商业和行政事业用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7元,由现行每立方米2.89元调整为2.62元。

特种用水用户中,桑拿行业浴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及以下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57元,由现行每立方米11.49元调整为10.92元;浴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以上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82元,由现行每立方米16.49元调整为15.67元;洗车行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32元,由现行每立方米6.49元调整为6.17元;饮料行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0元,由现行每立方米3.99元调整为3.79元。

供水价格调整后,工商业和行政事业、特种用水用户的综合水价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等非居民用户水价保持不变。

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范围内,未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供水价格可保持不变。

扩展资料

居民阶梯水价分级水量

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810号)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17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居民阶梯水量划分为三级:

第一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5%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6%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

第三阶梯水量,即为超出第二阶梯的水量,体现水资源稀缺性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

按照上述阶梯分级原则,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对用水量影响等因素,本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水量为单位实施,第一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0-22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220-30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300立方米以上。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后,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分级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参考资料:

标签:自来水,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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