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 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2 月27日国税函〔2008〕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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