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是在编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供养的人员分两类。
一类是正式在编人员,如机关的行政编制人员即公务员、行政工勤人员,工资待遇全部由财政兜底;事业单位的管理、专技和工勤三类岗位人员,他们的工资部分由财政全额拨款、部分差额拨款,视单位是公益一类还是二类而定。
另外一类是非编人员,但属于特殊岗位,由财政支付工资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这种性质的岗位人员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
1、公益岗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向财政申请经费,通过购买服务设置的公共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如司机、维修人员、窗口服务人员等。公益岗位人员不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属于合同工性质,但其工资由财政全额支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略有上浮核发。
2、单位聘用人员。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向财政人社部门申请招录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财政预算或单位自筹经费解决工资待遇。
3、特殊岗位人员。如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等类似国家政策性支持的岗位人员,虽然没有编制,但在服务期内一律也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全额负担工资待遇。服务期满后,根据各地政策,类似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享受一定的政策倾斜。
4、劳务派遣人员。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也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委托劳务中介招录部分派遣人员充实到一些辅助性岗位,并向劳务中介支付一定的费用,由劳务中介发放人员工资。这部分经费一般列入单位预算,由财政每年固定列支。
5、政策性安置人员。如部队军官和退役军人不选择安置,自主择业,按照规定,各级财政必须从专项经费中按一定标准列支安置费用,他们同样属于财政供养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一般支在职在编人员,其它的诸如公益岗位、聘用人员、合同工等等,俗称临时工,两者的本质区别是编制,要区分他们,只要看其是否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是否在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你好,“财政供养人员、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涵盖的范围不同,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例如,很多财政供养人员不是在编人员,在编人员也不一定都由财政供养。
另外,在编人员肯定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而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不一定有编制。
第一种情况很常见,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是在编人员。
例如,目前法检两院中的书记员基本都采用聘用制的形式,有两种用工模式:一种是直接聘用,由法检两院和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由财政直接供养;另一种是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公司和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到法检两院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福利。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支出最终还是由地方财政进行支出,也属于财政供养。
除此之外,像是环卫工人、大学生村官等等都是由财政供养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种情况,在编人员不一定由财政供养。
最常见的就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在事业单位改革完成之前,正式工作人员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但是工资福利由单位自行解决,而非财政拨款。
第三种情况,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不一定有编制。
正常情况下,党政、人大、政协、监察、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可分为干部身份的公务员和工人身份的行政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按管理模式的不同可分为参公管理和非参公管理,按岗位可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其中,工勤岗是工人身份,基本都是退役军士(士官)安置而来;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基本是干部身份。
但是,有些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没有编制的,我仅举两个例子:
第一、消防员。根据官网公布的信息,“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行政编制总规模内,单列消防员专项编制,编制不具体到个人”。
简单来说,一支消防救援队伍有一定名额的消防员编制,但消防员个人是没有编制的。只有通过国考或消防院校定向培养,成为消防指挥员后,才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
第二、公立医院备案制员工。这些员工也是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入的,但实行报备员额管理,“占编不入编、定岗不定人”。
简单来说,就是医院有这个岗位的编制,但个人是没有事业编制的。
如果遇上事业单位改革,医院撤销了,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会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仍旧保留编制;而备案制员工的岗位一旦撤销,需要自己去找工作,稳定性差一截。
当然,在正常情况下,备案制员工和事业编制员工的待遇是基本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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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单位人员由财政供养,事业单位人员公益一类由财政供养。地方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央财政供养是中央党政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军队。各级地方财政预算都包含了财政供养拨付等正常支出费用,中央财政每年也有财政预算报请国务院审核。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是财政全额拨款供养,中小学义务教育机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供养,公立医院,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广播电视新闻报纸;事业单位公益三类是自负盈亏自筹资金卫生防疫,市政园林,农技畜牧;
一、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在编
举个例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本质为居民自治组织,哪里有什么编制,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也是地方财政供养的。
还有,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的辅警,都是地方财政供养的,也是没有编制的,只是实行定员管理。
在现代中国,人事使用编制管理,只限于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都含有工勤编制,由中央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控制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都是有编制,也是不一定的。
(一)机关单位正式职工肯定都是有编制的,国家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工人使用工勤编制。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后,全部正式工作人员,都是合同聘用制员工。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多数是招聘计划申明没有编制的合同聘用制员工,当然也是正式员工,但是没有编制。
(三)现实的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存在没有编制的临时工,如一些勤杂工、保安、保洁、食堂等服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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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供养人员”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在编人员”的范围,而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也不意味着肯定就有编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在编人员范围最小,在编人员肯定是正式职工,正式职工肯定是地方财政供养人员。
“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中,还包括一部分地方人事部门聘用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公益岗位、政策性安置人员、项目人员等,以及人事部门授权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公益岗位是临时工,但肯定是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或者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也肯定是由地方财政供养,但服务期满后,如果有政策,可以成为正式职工,逐渐解决编制使用;如果地方没有相关政策,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又成为自由人员,失去了地方财政供养的资格。人事部门统一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人事代理,以及指定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的劳务派遣工,都是非正式职工,同样由地方财政负责供养。由人事部门授权,用人单位(比如公立医院)自行招聘的合同制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用人单位经营情况,决定由财政统一供养,还是单位从经营收入中自行供养。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都是由过去分配、调动等安置,现在则是凡进必考,有正式的就业文件、信函、个人档案,个人身份也由组织、人事部门界定清楚的。这两类人员的区别,是在编人员是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转移支付,由地方财政供养;非在编人员,也就是超编人员,虽然是正式职工,却是由地方财政自行筹集资金供养。
由此可以清楚,在编人员肯定是正式职工,而地方财政供养人员,却不一定是正式职工。编制意味着省级财政承认的地方政府供养人员数额,超编人员虽然也是正式职工,却不受省级政府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承认,要由地方政府自行供养。
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就是在编人员,在一个行政区域,财政供养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所有机关单位公务员和工勤岗人员;
二,部分事业编制干部和聘干、工人。事业单位分为全额财政拨款、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类。其中,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完全由地方财政供养;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地方财政只负
责部分资金,其余单位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由地方财政供养,由单位自己根据职能收费解决。
三,合同期内政府雇员。一般是两年期限,合同期内由地方财政供养,合同期后由雇员和服务单位协商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由服务单位经费支付。
四,辅警、公益岗、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由地方财政供养。
五,近几年安置的城镇户口退伍士兵。由地方财政局转款给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里为他们发工资。
六,军转干部和士兵退伍转业选岗到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员。
七,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间,由地方财政供养。服务期后,有的地区转为事业编干部;有的在事业编招考中有加分优势。
八,部分劳务派遣工。合同期内,由购买服务的机关单位列预算,由地方财政拨付资金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
因此,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全是在编人员,非财政供养人员也有在编人员。至于如何区分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则要看他是否有编制,是否在公务员局和编办注册备案。编制,是体制人员的必备条件。
在编人员一定有财政工资,有财政工资有时不一定有编制(称超编人员),有些部门组织上新调入的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安置的特殊人员等,这些超编人员相对在编人员少,工资待遇与在编相同,等单位有退休、调整调出人员后,记入编制,实际上编制数都在领导控制着,人社部门给各单位有个登记,编制数与实际人数不一定一致。最近几年,编制改革,各单位编制数不再固定,人员调动(主要是科级以上人员,科员、工勤难调动)编制随时调整。
正式人员的区别就是有招录手续,近年招录手续逐步完善,只能是全日制学生通过公开考试招录,或者转业军人安置,人社部门有统一招录手续和完整的档案,否则不是正式人员。
1、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是在编人员。
财政供养一般指单位经费渠道包括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但一些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也包括在内,但这些人在编委办没有编制,只在人社局有用工备案,并不是真正的财政供养人员,财政只负担人员经费甚至连办公经费都不核定。
有一些地区,由于过去编制管理不严格,财政供养模式不严谨,还存在有一些人员的经费渠道由自己收入解决,表面上是财政供养,实质在编委办并没有编制,财政并不承担这部分人的经费,随着机构改革继续深化,这部分人只能慢慢消亡。
2、是不是单位正式职工,是不是财政供养人员,只以编委办人员登记为准。
现在不管行政还是事业,编委办都实名有登记,没有登记就不是正式职工,就不是财政供养人员。
祝好运。
你好,我是一名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很高兴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在很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是改制后自收自支的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状态是比较复杂的。工作人员有行政编制(公务员)、参公事业编、公益一类事业编、公益二类事业编、人事代理、公益岗、临聘。那么,地方财政供养人员就是在编人员吗?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如何区分?
在编人员指的是行政编和事业编。行政编中分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编分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无论是行政编还是事业编,都是由地方财政供养的。在编人员的工资有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两种。行政编制人员工资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结构要根据单位性质来定。一般来说,若是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二类的话,财政差额拨款。
严格的说,财政供养人员就是在编人员。但现实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志愿服务者、特岗教师,还有地方上统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公益岗人员、精准扶贫信息员等,他们的工资来源都是地方财政来保障。但是这些人员虽然也在单位上工作,并不占用单位的编制。也就是说,他们的工资是有财政来供养,但却没有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的区分主要从编制通知单(编制卡)、任职文件及工资介绍信中体现。行政编公务员、事业编管理岗人员、事业编专业技术岗人员身份为干部,工勤人员身份为职工。编制通知单(编制卡)由县市区编办提供,这是区分有无编制的重要凭证,也是办理工资的凭证;公务员的任职一般是由县市区组织部下文任命,事业单位人员以及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都是由县市区人社局下文任命;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由县市区人社局出具工资介绍信。
综上来看,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不仅仅只有在编人员,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区分主要是从编办提供的编制通知单(编制卡)中体现,任职文件及工资介绍信也能体现一些编制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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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供养的人员不都是在编人员,分为多种身份。下面,我所知道的和大家大体谈谈。
一是公务员。公务员属于行政编,是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和地方财政供养。
二是工勤人员。工勤人员是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和地方财政供养。
三是事业编。事业编分为干部身份、聘干身份和工人身份,都属于在编人员,由国家或者地方财政供养。
以上是我所知道的在编人员。
下面,我再谈谈我所知道的地方财政供养的不在编人员的情况。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司机。
五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
六是公益性岗位。这个公益性岗位是退伍兵公益性岗位。很多当兵的退伍安置到国有企业,后来,国有企业倒闭或者破产,他们下岗了,现在,国家照顾他们,政府给他们提供公益性岗位来上班。退伍军人整体素质高,在单位很能干,工作踏实肯吃苦。
七是参加三支一扶或者服务社区大学生,主要是刚毕业不久的高校毕业生。
八是协勤人员。例如公安机关的协警以及综合执法部门的协管员等。
九是其他情形的不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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