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是由公租房的,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2017年公租房申请通告》第一条 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家庭(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5周岁);
⑵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15元/月(单身申请人收入低于3000元/月)。
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2、新就业职工(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
⑵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⑶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之日起计算不满8年;
⑷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本市居住证;
⑵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4、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
⑵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⑶卫生系统的医务人员或教育系统的教学人员;
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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